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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春节返程高峰已来临,回老家过节的谢某因未抢到返程的车票,遂向周边朋友求助搭乘“顺风车”。同乡的严某和谢某在同一座城市务工,得知谢某情况后,主动提出可以让谢某搭车一并返程。严某驾车返程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谢某受伤。经交警认定,严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后将严某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受伤系严某的驾驶行为造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该起交通事故而言,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存在过错,严某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就严某对谢某的好意同乘行为而言,严某在事故中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所以应减轻严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是民法典回应法治实践需要作出的规定,其含义是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
上述案例明确了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或无重大过失的驾驶者,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其说明了“好意同乘”虽为无偿帮助但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举,既体现了社会互助,又促进了绿色出行。对“好意同乘”的双方而言:一方面,驾驶人应当履行审慎驾驶的义务,严守交通规则,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搭乘人也应当培养足够的安全意识,系好安全带,尊重驾驶人的驾驶习惯,确保出行安全。
“好意同乘”行为的双方,均对出行安全承担着义务。在此提醒居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多关心、帮助他人,但也要认识到任何助人为乐都要建立在安全的前提下,应明确互助行为产生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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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瑞金二路街道
编辑: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