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它不仅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犯罪类型之一,也是侵害人身权益类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无论是在哪个年代、哪个国家,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都可能面临包括死刑在内的最严厉的刑罚。
对辩护律师而言,该类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关注度高,辩护工作往往存在很大的难度。
如果连故意杀人案件都没有请律师的必要,包括贩毒等可能判死刑的案件也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没事,大不了“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天道有轮回。
坦白说,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价值很高。
辩护路径一:改变罪名定性
被害人因为嫌疑人的行为而死亡,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可能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有时难以分,仔细甄别其中差异就有可能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实践中很多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未必是准确的。通过深挖案件细节改变罪名定性,有时可以直接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到底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伤害的部位、打击的力度、使用的工具、被害人死因等综合论述。辩护律师结合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如果能够成功改变案件的定性,可以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路径二: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在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往往存在被害人过错或正当防卫的情节,因此被害人过错和正当防卫,也就成为了律师在辩护时的一个重要武器。尤其是近年的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正当防卫”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进一步正视,运用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较以往大大提高。
辩护路径三:申请精神病鉴定
与一般的案件不同,我们接待故意杀人案件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外,还必须详细询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病史。了解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病史是这类案件的规定动作,一旦有蛛丝马迹,辩护律师都需要去更深入的挖掘线索、进一步找寻证据材料。
在办案实践中,如果嫌疑人在作案之前没有特别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其近亲属也没有精神病史的话,辩护律师即使提出精神病鉴定,办案机关也很难同意。即使办案机关批准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也很可能也达不到辩护人的预期。但无论如何,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角度进行辩护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决不能轻易放弃。能犯下故意杀人罪行的人,其精神状况通常也值得进行评估,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疾病的概率远远高于一般人群,给其做精神病鉴定也就值得一试,一旦精神病鉴定结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其刑期通常能有较大幅度的减轻。
辩护路径四:核查鉴定意见
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或《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对法医学鉴定书的全面核查是寻找关键辩护点的重要步骤。法医学鉴定书往往隐藏着案件的关键信息,辩护人可以从医学角度深入分析被害人的死因,是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引起、有没有可能是由被害人个人特殊体质、陈旧伤等引起,以进一步剖析案件的定性及是否存在罪轻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如果能够从中发现疑点,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将会对案件定罪及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辩护路径五:自首、立功情节
自首、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也是律师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重的辩护角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虽不能对案件的定性扭转乾坤,但有时这一点从轻情节可能让法官刀下留人,为犯罪嫌疑人保住一命。
辩护路径六:认罪、悔罪
故意杀人类案件因为存在确定的被害人,司法机关量刑时往往会将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量刑情节考虑。但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认罪悔罪并不能单看犯罪嫌疑人的说辞,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行动,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方面。
辩护路径七:疑点辩护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作案人并不是被当场抓获,而是先发现尸体、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后锁定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并不确定,也就难免存在证据疏漏。这类案件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与嫌疑人有关,公安侦破难度较大,律师辩护空间也较大。对于这类作案人不确定的故意杀人案件,辩护律师要综合全案证据,挖掘疑点、放大疑点。故意杀人案件在事实方面的认定,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辩护律师从“增加合理怀疑”的角度入手,动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信心,则可能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做死刑辩护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难题,更存在道德上的痛点。大众有时对刑事辩护律师不理解,认为我们是在帮助坏人、助纣为虐。但每个人都应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审判。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准确定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正因为关乎生死,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更应当保证有效辩护,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法治的捍卫。
贵阳律师,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律所主任,省市律协委员,办有大量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