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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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有几个人共同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从而形成共同借款的情形。
共同借款的,债权人能否向其中一人主张全部借款?
最高院在《京中房地产公司、中京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共同借款的,债权人可以仅起诉其中之一要求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最高院认为,
根据《借条》显示,在借款人一栏里,有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某的盖章或签字,据此认定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某为共同借款人证据充分,并无不妥。债权人赵某某仅起诉共同借款人之一的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据此,若构成连带之债,则债权人可任意选择任一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即使借条中未明确写明全体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只要在“共同借款人”一栏签名的行为,“共同借款人”完全可以解读为:每一位借款人,都共同承担着付清全部借款的义务。所以,“共同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其本质意思即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一个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后,能否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周军律师提醒,共同借款应谨慎,任一借款人均要对全部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之间追偿的,债务份额没有约定或难以确定的,债务人之间应平均分担。任一借款人仅需承担平均份额,实际承担超出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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