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3)粤0391执1998号执一执行裁定 A银行与B公司、C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二、案情简介
A银行与B公司、C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纠纷,B公司为借款人,C公司等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该案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后,最终裁决B公司向A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C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B公司、C公司等未在该生效裁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X,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B公司、C公司等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C公司名下17个账户内可用存款,C公司向法院提出因其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发放薪资及缴纳员工社保费用,无法正常推进各在建项目,无法缴纳各项目投标保证金等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必要成本,也不利于向多方筹集资金履行债务,遂向法院申请解封其名下的某银行账户。C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银行账户的开户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银行账户为该公司的基本账户,且该账户每月需发放员工工资及为员工缴纳社保。同时,法院与申请人A银行联系,A银行表示C公司确有与其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对于解封基本账户银行无异议,此举也有利于双方后续的执行和解。
三、法院裁判观点
被执行人基本账户有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查封基本账户会使公司陷入经 营困难,日常运作更加举步维艰,失去持续还款能力,甚至引发一系列劳资纠纷等连锁反应。为保持本案被执行人的长期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将基础账户解封,理由如下:
其一,企业基本账户,是指企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包括资金收付、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事项和现金收付需要所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案中,被执行人C公司已提交基本账户的开户证明,开户证明载明该账户确为公司基本账户。被执行人C公司提供的账户半年交易记录显示,该账户确用于发放几十名员工工资与社保,冻结该账户将导致员工工资社保无法发放,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其二,被执行人C公司已提交承诺书,承诺账户解封后仅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社保、缴纳税费及支付投标保证金等维系企业日常运转的事项。同时,结合账户内可用金额较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账户内金额的可能性较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被执行人基本账户,法院秉持人性化执法,着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保障被执行人公司的日常运作,避免因不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导致案件矛盾激化甚至产生一系列劳资纠纷。解封公司基本账户后,被执行人能正常经营,也有利于被执行人以公司财产和信誉融资履行后续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维持被执行人企业的日常经营,让被执行人有持续履行的能力,保持被执行人企业活力,为
之后的执行和解工作打下基础。针对巨大标的额案件和解,法院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用分步骤、多阶段和解的方式,引导案件双方逐步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因为前期调解成果的逐步履行,保障双方的“人和”,促进被执行人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全面履行义务,进而保证案件执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启迪意义
对于已被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若该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封,并作出不恶意转移财产的书面保证承诺,提供该银行账户的开户证明、账户交易流水单等证据材料,以便法院查明该基本账户的性质及用途。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前提下,法院可审慎考虑对该账户的解封事宜,以维持被执行人企业的日常经营,确保该企业具备持续偿还债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