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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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辛勤劳作,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然而,承包人拖欠劳务费用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那么,农民工(班组)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劳务费?
最高院在《乐殿平与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农民工(班组)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项。
最高院认为,
乐殿平及其班组与彭云瑞之间形成的是劳务法律关系,这一事实清晰明确。
乐殿平在本案中诉请支付的是 “劳务费 359849.50 元及利息”,且在申请再审中也认可拖欠的款项系 “农民工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乐殿平(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不具备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因此,乐殿平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发包人淮安明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乐殿平的再审申请。
从法律层面来看,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农民工(班组)与承包人之间通常是劳务雇佣关系,他们按照承包人的指示提供劳务,获取劳务报酬。
而实际施工人,是指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建设的主体。农民工(班组)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因此,农民工(班组)一般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费用。
那么,农民工(班组)劳务费被拖欠的,应该如何维权呢?
在遇到劳务费用拖欠问题时,农民工(班组)应首先向与其存在劳务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还可以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的相关规定,找对应的人要对应的“工资”。
周军律师提醒,农民工(班组)在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留好工作记录、工资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索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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