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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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的再次审查与监督。
那么,二审法院有权对当事人未上诉部分进行改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这表明,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对于未上诉部分,二审法院通常不予审理,更不会轻易改判。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二审法院是有权对未上诉部分进行改判的。
当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例如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即使当事人未对相关部分上诉,二审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纠正,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最高人院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最高院认为,
虽然各方当事人均未就中天宏大公司和马向英承担的保证责任超出4000万元的部分提出上诉,但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因担保人未到庭应诉即额外增加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要求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但并未规定二审法院不能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未上诉的部分审查和改判。
哈尔滨银行东丽支行关于二审改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尽管当事人未对担保人超出最高额部分的保证责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可依据查明事实进行审查和改判。
在该案中,虽然各方当事人均未就中天宏大公司和马向英承担的保证责任超出 4000 万元的部分提出上诉,但最高法认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因担保人未到庭应诉即额外增加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负担。
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进行改判,限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 4000 万元为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改判行为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
周军律师提醒,虽然二审法院有权对未上诉部分进行改判吗,但作为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满意,还是应该及时上诉,以便自身权益在二审中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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