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2264字,阅读需耗费10分钟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对于计算加班费的一些实务问题并未明确。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固定金额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若双方未约定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否包含奖金、津贴、补贴?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做简要分析,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作以提示。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三个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权利作了明确,但该法条未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造成诸多实务争议。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主要有三大依据。一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这种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但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会主张该约定无效,这样的主张一般会被驳回。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除非用人单位约定基数过低,低到过分,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可能被视为无效约定。所以,无论如何,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应当慎重签署。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约定较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是不要做“周扒皮”,避免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二是用工单位的制度文件中对于加班工资的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与劳动报酬有关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具有合理性。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做好相关制度的普及与培训,并留存一定的记录。

三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工资。倘若劳动合同中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会以劳动者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奖金、津贴、补贴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应涵盖奖金、津贴、补贴等,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部分地区认为奖金、津贴、补贴均属于工资,应一并纳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57、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奖金、津贴、补贴属于福利,不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非常规性奖金发放并不固定,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不应纳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例如:上海地区在以“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加班费基数时,明确要求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四川地区在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加班费基数时也明确规定不含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此外,深圳和新疆地区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加班费基数的,从其约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每月工资结构金额相对固定、确定性、由正常工作时间唯一决定的部分通常可被认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换言之,工资结构中具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性质的,即是可被认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加班费的计算

加班费的存在是以工时制度为前提条件,不同的工时制度下存在不同的加班费。我国现行存在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其中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费,故本文只介绍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

1、标准工时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按照一年365天进行计算,由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在计算月计薪天数时只去除104天休息日。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作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300%

2、综合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下,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该制度下存在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十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

按照一年365天进行计算,去除104天休息日及13天法定节假日(2025年),年工作日为248天。所以月工作日为248天÷12月=20.67天/月,乘以8得出月工作小时为165.33小时。假设综合工时制以月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每月超过165.33小时的部分属于加班。

工作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0%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300%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部分客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网信办、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契阔荣建设工程公司、西安诺圆安亲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实业集团、四川神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