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明确约定员工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考核条件应严格按照《激励计划》及公司相关考核办法、依据公司相关通知公告予以实施。因此,上述激励计划及相关考核办法亦属于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均应遵守。

根据协议及激励计划显示员工共获授股票期权(数量)股,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每股人民币(价格)元,第一次可行权股份为(数量)股。根据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为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达标,而根据考核办法,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能否行权的依据。同时激励计划第十二章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中规定,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本案中,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其正式从公司离职时,其个人获授的第一期可行权股份尚未被获准行权,触发上述激励计划异动条款约定,公司因此决定对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符合激励计划约定。同时公司因员工在公司审议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前已提出离职,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已作废,故未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审议亦不违反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

个案有别,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帮助请咨询本律师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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