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宋(十四):宋孝武帝刘骏3
c.改革官制,澄清吏治
官制方面,鉴于魏晋以来,由于朝政官僚皆为士家大族所垄断,负有“掌督司百僚”职责的御史中丞之职始终不受重视,几乎沦为摆设。刘骏为此设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以提高和恢复御史中丞的地位,加强对吏治的整顿。同时,他削弱东宫官属、加强皇宫禁卫,设置二吏部尚书,取消五兵尚书,将人才官员的铨选大权彻底收归皇帝手中。禁卫武官制度方面,刘骏创立直閤将军制度。此外,刘骏还复置了魏晋以来不设的卫尉武官制度,同时还复置了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武卫将军、武骑常侍,大大强化中央禁卫军权,被南朝各代所延续,其中有些禁卫武官制度虽然从名称上是复置,但其和汉魏所设的禁卫武官已是完全不同属性的官职。魏晋以来郡县官多为士家大族把持,而且一任六年,时间很长,不仅加剧了官员分配的紧张,而且往往导致一些大族得以在地方不断壮大和扶持势力,自东晋中后期以来郡县官六年制事实上也已名存实亡,多数官员任期已达不到六年。刘骏对此进行改革,从制度上予以调整和承认,取消郡县官任免的入仕年限的门槛并缩短其任期,将郡县官的一任六年改为三年,此后的齐梁陈更是把郡县官的任期进一步缩减。同时,刘骏开始以制局监掌控禁卫军权。制局监原是南朝领军将军的下属机构,多以寒门武人充任。但自孝建年间始“制局用事,与领军分权,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领军垂拱而已”。这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了皇权对军队的直接控制。同时,刘骏从孝建元年(454年)开始推行南朝的民爵制度。南朝民爵平均三年被赐予一次。
在吏治方面,刘骏创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提高御史监察的地位,加强对吏治的整顿。
d.改革审讯制度
刑律方面,刘骏十分关心刑律审讯和整顿,多次亲自听讼,亲自督察案件审理,是南北朝为数不多的热衷于刑律整顿和法制改革的帝王。他对审讯制度作出两项重要的规定。第一,对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郡太守必须亲自参加审讯,并且“若两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第二,鉴于魏晋以来,刺史、太守皆带军职,甚至不少县令也带“将军”的称号,他们往往跋扈一方,“大辟之罪皆自己决”或借口执行军法任意杀人,而不顾正式的刑律,导致刑法制度紊乱的局面频繁出现,刘骏于大明七年(463年)四月下诏:“如果不是战场作战,不能再擅自杀人。如罪大恶极该当处死的,也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条文先行上报,有关衙门要严加督察。再有违犯者以杀人罪论处。”这条诏令的颁布在当时是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的,因为它首次以皇帝的诏令,正式确立了最早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曾高度评价刘骏此诏,解决了三代秦汉以来诸侯官吏恃权专杀不能革除的问题,称赞刘骏此举“法乃永利而极乎善”。又在大明三年(459年)下诏说:“廷尉对于远近疑案,本应作判决,但一遇到疑难案子,动辄要过很长时间,百姓为此困苦,官吏乘机徇私情。从今日起,犯人押到,卷宗文书送到了就通报,我要仔细审理,不积压案件。如果文案繁杂,证据不足,必须亲自审查,以弄清真相。从今以后依旧听诉讼”;大明七年(463年),诏令重申“简约法律,要考虑到有利于百姓”。
②经济 a.劝课农桑,减免赋税
孝建元年(454年),刘骏下诏说“农业是国家的根本,选贤任能是强国的必由之路。内难未平,政令不通,衣食浪费,国无栋梁之才,我内心愧疚,睡梦中都忘不了。各地官员,要认真根据以前的法规,督导百姓勤劳耕作以尽地利。致力耕田擅于储藏的,为他扬名。”大明三年(459年),刘骏又下诏说“旧租旧债,一律免除。勤劳耕作的百姓,量才录用。孝悌仁义之士,赐爵一级。孤老贫疾者,每人赐谷十斛。督百姓耕作的官吏,全都有赏。百姓缺粮种,随时贷给。有办法劝导百姓勤耕细作的官吏,提升官职。”大明二年(458年),下令各地赈济因豪强兼并,造成困窘和缺衣少食的百姓,同时又诏令地方官吏要好好体贴百姓。大明三年(459年)对京城管辖内的贫困之家,减免一年租税。又因荆州饥荒,下令免除荆州之前的租税。大明四年(460年),诏令:“节气不顺,染病者众多,想到百姓的疾苦,很伤感。可派使臣安抚慰问,并给他们药物,逝去亲人的家庭,适当给予赈济。”大明五年(461年),诏令“自此以后,鳏夫贫民残疾老人,一一上报减免租税”,同时“穷困之家,赐给柴米”。大明六年(462年),先后下令免除南兖州、徐州、南徐州、雍州等地的租税。大明七年(463年),诏令“对贫困的家庭,开仓给以赈济”,又诏令“派使臣巡视慰问,了解百姓疾苦,鳏寡、孤老、病残难以自存的,赐给粟帛,年迈的另赐给羊酒”。
b.罢免侨户,实行土断
刘骏即位后,为解决元嘉年间以来版籍混乱,南渡侨民不注户籍沦为流民的人数增多致盗贼蜂起,而南方土著居民依附于大族的人数也日渐增多的情况,采取撤并侨州郡县,罢免侨户,将流民和土地结合起来以统一侨户和土著的户籍的措施。他于大明元年(457年),完成了并省雍州所属三郡十六县为一郡,此外,又再省其余侨置十三县。对其他侨郡县,则分实土郡县以为侨郡县境,进行属籍,至大明五年(461年)完成了雍州的土断属籍,“又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至此刘宋基本完成了境内侨州郡县的土断。
c.抑制兼并,限制士族封山占水
为解决元嘉中后期以来的士族豪强“熂山封水,保为家利”的巧取豪夺,大肆兼并使国家丧失大量户籍人口的局面,刘骏于孝建元年(454年)和孝建二年(455年)先后颁布条例,限制士族封山占水,诏令官府与平民百姓交易,一定要公平合理。对官家占有的江海田塘,一律开禁。对皇亲显贵逐利,也一律禁止。对豪强大族的各园苑圈占面积太大,妨碍商业活动的尽量开放,给予贫民经营。
d.课租侨户,始行检籍
孝建元年(454年),“始课南徐州侨民租。”宣告自晋末“义熙土断”以来,京口所在的南徐州的侨户免租的特权被正式取消。东晋以来,南徐州是北来侨民最集中的地方,据统计一共超过了二十二万户,而侨民中的普通百姓又大多成为京口豪强的依附人口,对朝廷不承担义务。宋武帝刘裕在晋末推行“义熙土断”时,由于是北府军所在,功勋武将也多居于此,故南徐州始终不在刘宋前期的土断和清查户籍的范围之内。刘骏始课南徐州侨民租,宣告南徐州正式列入了朝廷的土断和清查户籍的范围之列,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编户,也沉重打击了豪强大族。刘骏又于当年始行南朝检籍政策。据史书记载当时“凡诸郡士族婚官点(玷)杂者,悉黜为将吏,而人情惊怨,并不服役,逃窜山湖,聚为寇盗。”“加以严刑不能禁。乃改用军法,得便斩之。”
e.赦免兵户和奴婢,改铸钱币
魏晋以来,兵户和奴婢沦为一种为人所不耻的贱户。刘骏于大明二年(458年),下诏军户免除军籍成为平民。大明三年(459年),又下诏,对正在服无期徒刑、官吏奴婢中的老弱病残者全都恢复自由。刘骏还免军户立郡县,如令雍州“免军户为永兴、安宁二县,立建昌郡”,使他们成为正式的编户齐民。鉴于元嘉末年因北魏南侵造成刘宋社会经济萧条,财政危机凸显,货币流通混乱,流通量减少,导致民间流通中的钱币的重量不断减轻,刘骏于孝建元年(454年),改铸钱币,铸四株钱。这就是有名的“孝建四铢”。一方面整顿钱币流通混乱的局面,解决因经济衰退导致民间对钱币流通量的需求,另一方面则试图将财政大权收归中央以集中财权。
f.始设台传机构,加强中央财政
东晋以来,地方州郡长官不仅控制了地方财政,侵夺地方上交中央财物,私自擅用台库现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地方官一边滥用科调,自辟财源,但对上供中央的租赋却无所用心,严重影响了中央财政和中央租赋的正常采集。刘骏即位后,为从制度上杜绝地方州镇截留和滥用上交中央财政的现象,开始设置台传机构,并派御史职掌,负责经办地方台仓、台库。从此,地方州郡长官若需动用台库钱物,必须通过台传机构的审查,对规定的地方上交中央的财政数额,一律需经台传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核,这与前代地方官员肆意擅用和截留台库财物的情况已大为不同。同时台传机构还有监督地方科调和监督地方征集租赋的职责。这是试图从制度上加强中央监察地方财政,加强对入京财赋控制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职能和作用在南朝不断得到强化,到梁武帝时,更是进一步将州郡"禄米绢帛"也纳入了台传体系。
g.颁布“占山格”
魏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占山护林,屡禁无效。因晋末战乱的创伤,门阀士族遭到重创,故刘宋初期,多次下令严禁,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后期以来,在社会逐渐安定,经济生产也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豪强士族大肆兼并、占山护林,不许普通百姓进入的问题又频繁出现,且越来越严重,当时所谓“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柴薪)无托”。针对此问题,刘骏即位初便下诏禁止士族封山占水。不过从十年以后的大明七年(463年)的刘骏的诏令,可知禁令随着时间的累计,少有成效。因此,他在下诏重申原先的禁令后,又从羊希之议,废除壬展之科,改革山泽产权管理制度。颁布“占山格”的律文,规定官僚贵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泽,并要求把所占山泽数目登入赀产簿以备以此按资产的多少分等征赀税,即“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缺)少,依限占足”。同时规定若有违反和超过限额,依律治罪。以限制当时士族封山占水而平民百姓却无此特权的严重现象。私人合法取得山林产权后,山林开放成为常态,从此产权国有与私有并存,缓和了社会矛盾,进一步推动了南方的开发,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地球生物与人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