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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典型案例



济南两人,在禁放区点燃“加特林”烟花

朝向道路上空喷射

二人行为引发车辆慢速行驶围观

致使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周边公共秩序

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

0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2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来源网络

平安泸州 使命必达

发布/@平安泸州

策划/C 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本文@平安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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