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庆祝春节的习俗之一,可以烘托节日喜庆的氛围,增添新年的味道。然而,当有人不幸被燃放的烟花炸伤,谁应为伤痛责任买单呢?

案件详情

2023年春节前,吴某某与邻居杨某某一起购买烟花,吴某某购买了两箱烟花。元宵节当晚19时许,吴某某邀请邻居杨某某下楼喝茶,此时,邻居裴某某、高某某也在场喝茶。期间,吴某某谈起家中有烟花未放,众人同意去放烟花。杨某某抱起吴某某家中的两个烟花走出楼栋,放在楼栋附近的空地上,裴某某见两个烟花距离太近,上前调整位置,并把两个烟花点燃,致其中一个烟花倒在地上转圈并向周围发射焰火。此时,原告邢某某(2020年出生)由其父母抱着从此处路过,散射的焰火打在邢某某的左侧面部。

邢某某立即前往儿童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并做了左鼓膜修补术,同时治疗面部瘢痕。原告共支出医疗费42859.59元。裴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吴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邢某某左侧面部块状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腮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左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原告花费伤情鉴定费5500元。公安机关对裴某某、杨某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500元。诉讼过程中,邢某某因面部瘢痕累及达17.3㎝²,鉴定为八级伤残,鉴定费2700元。

案件审理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吴某某系涉事烟花的所有人,其对烟花的保管和安全燃放负有管理义务。吴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众人一致同意出门燃放烟花,并把其室内的烟花抱走,吴某某并未拒绝,亦未提出应前往有关规定允许的安全地点燃放。杨某某抱出烟花,并放在居民楼前空地(禁止燃放地),以实际行动参与了烟花的燃放。裴某某调整烟花位置,并点燃烟花,亦是主动参与了烟花的燃放。杨某某、裴某某共同实施了违规燃放烟花的行为,而吴某某未能管理好自己的烟花,允许他人燃放,三人对燃放烟花的行为有意思联络,对他人生命健康权均疏于应有之注意,由此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支出的合理损失共计405050.47元,扣除裴某某已支付的2万元和吴某某已支付的1万元,法院判决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连带赔偿原告375050.47元。

法官有话说

烟花虽美丽,安全价更高。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过程中,不仅需要自己注意安全,还要选择在政府允许的区域,选择空旷的地方进行燃放。点燃烟花后应及时撤退到安全地带,同时提醒观看的人群应与烟花燃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围观或路过的人造成伤害。如因不当燃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除了不应独自燃放烟花爆竹外,还应在成人陪同下在安全距离以外观看烟花,尤其是像本案中年龄较小的幼童,父母家长更应多加注意,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构筑物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

  (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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