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陈国强与林秀琴婚后育有陈宇豪、陈诗涵、陈俊辉三子女。陈国强与林秀琴先后去世,涉案房屋最初由陈国强单位分配,原承租人是陈国强,后变更为林秀琴,再变更为陈俊辉。2001 年该房屋拆迁,陈俊辉与相关公司签订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取得北京市西城区 xxx 房屋(案涉房屋)。此后,陈诗涵与陈俊辉就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纠纷,陈诗涵认为自己与陈俊辉共同出资购买,应享有 50% 产权,而陈俊辉则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双方历经多次诉讼。
二、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陈俊辉、苏晓妍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 50% 产权过户至陈诗涵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陈俊辉、苏晓妍共同承担。
三、被告答辩
陈俊辉和苏晓妍称陈俊辉是案涉房屋合法权利人,拆迁文件显示被拆迁人和购房人均为陈俊辉,安置人口中没有陈诗涵,陈诗涵不享有拆迁利益,双方未签订共同购房或借名买房协议,陈诗涵主张共同购房是主观臆想,无事实和证据。
案涉房屋不是家庭共有财产,陈诗涵户口迁出且不在案涉房屋居住,无权主张权益。不存在190000 元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陈诗涵无证据证明相关约定及履行情况,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诗涵出资是借款,不涉及产权。
陈诗涵关于房价、房租收益等陈述是虚假的,物业费一直由陈俊辉纳,证明无购房合意。王梓轩支付的不是市场价一半房租,而是房屋使用费。
陈诗涵证据均为口头证据,无直接证据,其证明目的均不被认可。如《2004 房屋出租合同》仅交过一次房租后作废,2007 年房屋中介公司《房价查询记录》被陈诗涵方自己撤掉,其余证据多出自录音、证人证词、撤诉或被撤销案件的庭审笔录、未生效判决书。
四、法院查明
陈国强与林秀琴的婚姻及子女情况,陈俊辉与苏晓妍、陈诗涵与王梓轩的关系。S 号房屋承租人变更情况及陈俊辉承租期间纳租金。
2001 年陈俊辉与北京市西城区 H 公司签订《安置协议》,2005 年与北京 C 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回迁购房合同书》,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7 - 2021 年期间,陈俊辉、苏晓妍与陈诗涵、王梓轩等就案涉房屋多次产生诉讼,法院审理情况及认定事实,包括双方认可的 S 号房屋承租人变更情况、曾协商案涉房屋处置方案(陈俊辉给付陈诗涵 35 万元)、购房出资性质争议、房屋权属及占有使用争议等。
庭审中陈诗涵提交配偶赵宇轩日记、转账凭证、房屋购房发票等原件、物业费缴费凭证等证据;陈俊辉和苏晓妍提交北京C 公司收据、发票复印件、物业费发票原件等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各执一词。
陈诗涵申请陈宇豪、赵宇轩出庭作证,二人陈述购房、出资、装修、出租等情况,陈俊辉和苏晓妍因亲属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五、裁判结果
被告陈俊辉、被告苏晓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 50% 产权过户至原告陈诗涵名下。
六、案件分析
证据梳理与分析:陈诗涵提供的证据虽多为言词证据,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陈俊辉此前庭审中对陈诗涵出资数额的认可,购房资料原件由陈诗涵持有,赵宇轩对装修及房屋管理的相关陈述和证据,以及王梓轩长期居住支付租金、双方就房屋产权及补偿款协商等事实,相互印证,证明陈诗涵参与购房及享有产权的主张。而陈俊辉和苏晓妍虽对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力反驳证据,其主张借款关系却无法证明借款合意与还款事实。
法律关系认定:从购房出资、房屋管理、租金收取、产权协商等多方面事实判断,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购房合同关系。尽管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的行为和协商过程符合共同购房的特征,且购房款已实际支付完毕,各自支付比例为50%。陈俊辉仅为名义产权人,陈诗涵有权要求过户 50% 产权。
七、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合:在房产纠纷案件中,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即使是看似零散的言词证据,也可能在整合后形成强大的证据链。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相互印证之处,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法律关系判断:准确判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在本案中,通过对购房全过程及双方行为的分析,确定为共同购房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中要充分展示证据,针对对方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合理利用对方在之前庭审中的陈述和自认事实,抓住对方证据的漏洞和矛盾之处。同时,引导法官关注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按照自己的诉讼思路进行审理。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背景和细节,帮助当事人回忆和提供相关证据。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配合。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