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借名购房纠纷在房产领域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因复杂的合同约定、购房政策限制以及各方利益冲突而错综复杂。本案聚焦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屋的过户争议,核心问题涉及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购房资质审查以及抵押权对房屋过户的影响。接下来,我将从律师的视角,深度剖析这起案例,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价值的思路与策略。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原告:

王悦君:与被告李芳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以李芳名义购买房屋,现要求李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

李芳:房屋名义购买人,拒绝协助王悦君办理过户手续,主张购房协议无效。

第三人:

C 公司: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人之一,其对李芳的债权已受偿,对房屋过户不持异议 。

T 银行:案涉房屋的另一抵押权人,其债权也已受偿,同意配合房屋过户 。

赵宇坤:王悦君的配偶,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自己与王悦君名下。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借名购房约定

2014 年 4 月 18 日,王悦君与李芳签署《借名购房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王悦君以李芳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 室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归王悦君,李芳无偿代持 。购房所产生的首付款、按揭房款、中介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王悦君承担,交款凭据也由王悦君保管 。同时,王悦君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双方需履行协议义务直至房产证过户至王悦君名下 。

(二)购房及抵押情况

购房交易:同日,张燕(出卖人)与李芳(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490000 元 。之后双方又签署《装修款补充协议》,确定房屋总价款为 3020000 元(含房屋配套设施折价款 530000 元) 。

贷款与抵押:为支付购房款,李芳与T 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贷款 174 万元,贷款期限从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44 年 11 月 19 日 。李芳以所购房屋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妥抵押登记,T 银行为抵押权人 。2018 年 12 月 5 日,李芳又与 C 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 房产抵押合同》,向 C 公司借款 183 万元,同样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C 公司为抵押权人 。经查明,李芳向 T 银行、C 公司的借款,实际用款人和还款人均为王悦君 。

(三)房屋使用及资质情况

房屋使用:购买案涉房屋后,王悦君一直是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并承担了物业费、供暖费、网费等各项费用。

购房资质:王悦君提交了申请日期为2021 年 8 月 27 日的在京购房资质核验申请表截图,显示其家庭(购房家庭类别为 A.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核验人为赵宇坤,家庭成员包括王悦君和赵宇坤)名下无住房,且初步核验通过 。

(四)原告诉讼请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李芳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变更登记至赵宇坤、王悦君名下 。

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依据

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归王悦君,李芳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出资与使用:购房款、贷款及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均由王悦君承担,且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购房资质:现王悦君已符合北京市购房资质要求。

(五)被告抗辩理由

合同无效主张:李芳认为王悦君因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而借名购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政策规定,《借名购房协议》应属无效。

债务处理意见:T 银行及 C 公司的抵押真实存在,欠款应先由房屋拍卖偿还,余款再另案解决 。

购房资格质疑:李芳认为不能以赵宇坤的购房资格来确认王悦君具备相应资格。

(六)第三人陈述

C 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其对李芳的债权已受偿,若法院判决李芳协助过户,不持异议,且愿意积极配合 。

T 银行:其对李芳的债权也已受偿,对房屋过户无异议,可配合相关手续办理 。

赵宇坤:同意王悦君的诉讼请求,认可将房屋过户至自己与王悦君名下。

三、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芳协助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宇坤、王悦君名下 。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借名购房协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在收集证据时,首先确保《借名购房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借名购房的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是本案的关键证据。通过对协议条款的细致梳理,清晰呈现出房屋所有权归属、出资责任、过户约定等核心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紧密关联,有力支撑了原告的主张。

出资及房屋使用证据的完整性:为证明原告的出资情况,收集了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购房款及贷款均由原告实际承担,形成了完整的出资证据链。同时,收集房屋物业费、供暖费等缴费凭证,以及房屋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如居住照片、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明原告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强化了原告对房屋的权益主张。

购房资质证据的有效性:针对被告对原告购房资质的质疑,及时收集并提交了原告家庭的购房资质核验申请表截图。该截图清晰显示原告家庭符合北京市购房资质要求,且核验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此证据直接回应了被告的抗辩,为法院支持原告的过户请求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法律关系认定与法律适用

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借名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虽然签署协议时王悦君不符合购房资质,但案涉房屋为商品房,协议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向法院阐述协议的有效性,有力反驳被告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

抵押权对房屋过户的影响: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虽房屋存在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C 公司和 T 银行均表示债权已受偿,对房屋过户不持异议 。在庭审中,向法院清晰阐明抵押权的现状及法律规定,消除了房屋过户的法律障碍 。

夫妻共同购房资格的认定:针对被告对赵宇坤购房资格能否关联到王悦君的质疑,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夫妻在购房资格认定上具有一定关联性。在本案中,王悦君与赵宇坤系夫妻关系,且赵宇坤同意将房屋过户至两人名下,这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在法律论证中,准确引用相关规定,说明原告家庭购房资格的合法性,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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