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诉讼中获得更多赔偿款,有些人煞费苦心,在“误工费”上动起了“歪脑筋”,怀着侥幸心理提供虚假证据,却不想“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1月23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诉讼,妨害了司法公正,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基本案情

唐某某与陈某某均从事光伏新能源业务工作,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陈某某将相关业务介绍给唐某某后,唐某某存在跳单行为,双方产生经济纠纷且一直未解决。2024年9月5日,唐某某在古城镇街上准备去吃早餐,陈某某突然从街道对面冲过来先是跳起来掐唐某某脖子,进而对唐某某进行推搡争论,要求唐某某给钱,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000元给陈某某。后唐某某到医院检查,共花费门诊诊疗费用2900.13元。

同年10月23日,唐某某诉至古城法庭,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药费门诊发票、广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2024年 10 月工资单》、黎某某转账凭证(9月工资)、银行交易流水专用回单、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

法庭审理


到公司核实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先后到相关医院、银行、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查明唐某某名下账户未发现所提供的2笔工资流水记录,同时,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广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公司)总经办负责人证实,公司未出具过误工证明,唐某某提供的误工证明系伪造的。

此后,法院分别于2024年12月12日,2025年1月17日通过传票并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质证,但原告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经法院核实,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619.73元。




作出拘留处罚

同时,唐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最终,法院以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司法对唐某某作出了拘留15天,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查清事实、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诉讼原则,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各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信诉讼,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第10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莲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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