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国友受贿案,对被告人孙国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孙国友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孙国友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833.72293万元,其中部分财物未实际取得。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孙国友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孙国友,男,1964年12月生,汉族,籍贯广西横县,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硕士,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等职。

2016年,孙国友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2024年1月12日消息,孙国友被查;2024年7月3日消息,孙国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孙国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贪欲膨胀,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国友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国友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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