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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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关系的终结或许只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工作任务,但对于劳动者来说,或许就是一次人生的转折!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有着清晰的规定。本文为您列举用人单位在不同阶段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所要付出的代价,以此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合规管理、依法用工,长远发展。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5、欺诈胁迫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追究刑事责任的)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时N应当取0.5,则2N为1。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结同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应当额外计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2、用人单位在第一期劳动合同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纯粹的违法解除;2、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3、过失性辞退。第一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第二种需要支付补偿金。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

3、用人单位在第一期劳动合同终结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在第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面临是否同劳动者续约的选择。此时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但若用人单位不续约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在第二期劳动合同终结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同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期劳动合同,在第二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此时企业无权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企业此时终止劳动关系则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第一次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非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转正后,劳动合同期内,企业单方解除,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视情况而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企业单方面不续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用人单位连续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因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赔偿金。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部分客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网信办、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契阔荣建设工程公司、西安诺圆安亲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实业集团、四川神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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