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问题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同时, 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用人单位须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虽然 1995 年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第35条以及2002 年《上海市劳 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将违法解除包含在医疗补助费的 支付情形之内,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适法规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时, 则更不宜免除其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义务。
多数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当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
针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上述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给予了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医保制度的不断健全,劳动者就其自身疾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主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予以保障。
故对医疗补助费支付条件的把握,宜限定在上述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特定情形,而不宜随意扩大适用。
因上述规定中所确定的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和条件,仅限定在用人单位对医疗期满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时主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