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4期】
近日,汝城法院成功调解小罗与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小罗曾租赁小明的房屋经营店铺,小明欲出售该房屋,小罗也想购买,于2024年10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小罗购买小明名下的坐落于汝城县某乡一栋房屋的第一层及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地总价款为17.8万元。协议签订后,小明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交给小罗,小罗将房屋土地款存入小明账户。之后,双方一起到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小罗与小明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小罗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小明退还所收取的款项,小明一直未退款。于是,小罗诉至法院,要求小明支付房屋土地款17.8万元及利息。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多次与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耐心劝导双方是租赁关系,要相互理解;另一方面向小明严肃释明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法官的积极沟通下,小罗与小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小明返还17.8万元的房款给小罗;小罗放弃利息,小明放弃2024年的房租。
个人国有土地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合法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避免法律纠纷。
「供 稿」陈军英、唐盼霞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01.
02.
03.
04.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