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事实上,随着城市化不断的建设,实施土地征收已成必然趋势,通过征收不仅可以改善部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也可以达到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地方经济水平的目的。
但是土地征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有着极其复杂的程序,且细节颇多,又涉及众金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在土地征收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也有很多征收方并不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推进征收工作的,其中有一些土地征收细节,往往会落实不到位。
那么,广大老百姓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从哪些方面可以审查土地征收项目是否合法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首先,可以从有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相关信息入手
由于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需要将土地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时间、补偿标准等等事项全部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进行公告至少30日,让广大老百姓知道。
也就是说,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被征地农民要第一时间在村庄内的公告栏中,或者说是村民经常聚集的地方查看有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样的文件,如果地都已经被占用了,却还没有见到过任何的法律文件,那么征收方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征收程序则就没有履行到位。
其次,从有没有实地对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征收中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是必须要履行到位的,在开展土地征收现状调查时,需要弄清楚土地的具体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的用途、房屋的性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必须是实地进行,而且还要有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如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并没有见到过征收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身影,就确定了自己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情况,并让自己在土地现状调查表上签字,那么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该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但从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应当要有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并没有针对土地、房屋的具体情况实地调查,那么作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注意,很有可能该土地现状调查表中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一旦与实际不符合,那么最终也会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再者,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是否按照最新的区片综价进行的
土地征收中,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是按照由相关部门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说是重新公布一次,如果公布了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那么相关部门应当要以最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但是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即使已经公布了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仍然会按照之前没有调整的旧区片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补偿阶段,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该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否是按照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如果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是征收方却仍然按照很早之前的区片价进行补偿,那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这对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广大被征地农民对这种违法行为一定要进行反馈,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最后,要看有没有征地批复文件
征地批复文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需要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就是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推进建设工作。如何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呢?很简单,就是相关部门在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将所有的征收细节落实到位之后,就可以申请征地了。
但申请征地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包括与被征收人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的建设规划文件,以及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证明等。如果没有提供,或者说所提供的文件是违法的,征收前置工作未完成,补偿款未落实到位,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可能就很难拿到征地批复文件。
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往往会在没有拿到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就会实际占用土地,这肯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行为,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后,一定要审查有没有征地批,如果没有,征收方还强迫自己交出土地等,强制推进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