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身也反映出社会观念和某些规则对于女性权益的一种结构性“歧视”,必须要更系统性地正视和改变

1月21日,汕头金平区30岁的徐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因为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南墩经联社取消了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

据徐女士描述,经联社将集体土地和厂房对外流转出租,按照村里的规定,村民能领到相应的收入分红福利。2024年,她每月分得400元分红,年终分红13400元。2025年,月分红涨至800元。前两天发1月份分红时,经联社工作人员告诉徐女士父亲,徐女士因未婚生育被认定为“出嫁女”,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了她的成员身份和福利。徐女士认为,经联社取消其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工作人员回应称,徐女士已将该事件投诉至信访部门,信访部门目前正在调查。

因为未婚先育被认定为“出嫁女”,继而被村集体组织取消分红资格,类似徐女士这样的遭遇,近年来在不少地方都出现过。从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村集体以村规民约等方式取消“外嫁女”在集体分红、征地补偿等方面的权益资格的做法,几乎都被明确为违法行为。

如在上个月,有媒体报道,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因刘女士是“外嫁女”,没有给她分配补偿款。刘女士把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后,法院二审判决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向刘女士支付21566元补偿款。

尽管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形有差异,但它们背后所对应的法理其实并不复杂。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而即将于今年5月起开始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就此案来看,当地村集体仅是因为徐女士未婚先育,就将其判定为“外嫁女”从而取消分红资格,也明显与上述法律的规定存在抵触。目前,当地信访部门已就此事进行调查,相信能有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要指出的是,这类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背后主要还是一种强大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作祟。要知道,在户口一致的情况下,男女理应平等地享有相应的集体分红和土地收益权利。仅以是否结婚(出嫁)来决定女性的相关资格,有的地方甚至明确“嫁出半年不办(户口)迁移的,自行脱产(不能在本组分一切)”,乃是人为地对男女在享受集体收益等方面的权利进行性别上的“区分”,明显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越来越与社会观念和法律要求形成脱节。尽管这些“土办法”,往往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等方式出现,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豁免法理上的审视。毕竟,村规民约也得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

为避免这类争议继续出现,一些不合时宜的“村规民约”该进行修正了。同时,相关部门也有必要加强相应的法律和现代男女平等理念的普及,并指导一些村集体对一些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分红规则进行及时优化,为女性的合法权益撑腰,从源头化解这类权益纷争。如果仅靠女性个体来维权,成本实在是太高,这本身也反映出社会观念和某些规则对于女性权益的一种结构性“歧视”,必须要更系统性地正视和改变。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郑楚

编辑 汪垠涛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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