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传承与分配的复杂情境下,常常会因各种因素引发纠纷。本案便是一起围绕房屋继承与归属问题展开的典型案例。原告林晓峰与被告苏悦、李雅琴、李诗涵之间的矛盾,深刻反映了家庭财产纠纷中的诸多关键问题。

林晓峰作为林宇和李婉清的独子,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对涉及父母及继母相关房产的处置有着强烈诉求。李婉清早逝后,家庭财产的潜在分配格局本就处于微妙状态。而林宇后续与苏悦的婚姻关系,以及房产的一系列变更操作,进一步加剧了矛盾的产生。

涉案的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房屋,其购置历史跨越了林宇与李婉清的婚姻存续期,且购房过程中涉及二人的工龄折算,这一背景使得该房屋的权属从一开始就具备了复杂属性。此后,林宇在李婉清去世后与苏悦再婚,又对A号房屋进行了补交标改成价款以及过户等操作,这些行为无疑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至于内蒙古的Y号房屋,虽然登记在苏悦和林宇名下,但苏悦提出的借名买房主张,以及该房屋涉及的出资、贷款偿还等情况,同样使得其权属认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方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对簿公堂,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明晰房屋的继承与归属问题。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林晓峰请求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并要求被告给付苏悦和林宇在内蒙古购买房产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林晓峰称涉案的A号房屋属于林宇与李婉清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宇于2020年将该房屋转移至苏悦名下,现被告据为己有,损害其权益。

(二)被告抗辩

苏悦称涉案A号房屋属于林宇、李婉清和自己三人共同所有,其中林宇和李婉清共同拥有94%份额,自己与林宇共同享有6%份额,林宇为筹集医疗费用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且林宇留有自书遗嘱,指定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由自己继承。同时主张位于内蒙的Y号房屋虽登记在她和林宇名下,但系其父亲苏建国、妹妹苏瑶出资购买,属于借名买房,且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雅琴、李诗涵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将A号房屋以及李婉清其他遗产中自己继承的份额无偿赠与林晓峰。

(三)法院查明事实

1.人物关系:林宇与李婉清系原配夫妻,育有一子林晓峰。李婉清于2006年12月死亡,其父母李父、李母分别于2007年11月21日、2018年8月8日死亡,另有二女李雅琴、李诗涵 。2007年11月27日,林宇与苏悦再婚,婚后未育子女,苏悦再婚前子女未随二人共同生活。2021年3月7日林宇死亡,林宇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房屋情况

- A号房屋:1998年6月林宇以标准价购买该房屋,价款折算其工龄22年,李婉清工龄20年,2002年4月登记于林宇名下,2017年6月林宇支付成本价购房差价。2020年10月26日,林宇将房屋过户至苏悦名下。苏悦称过户是为方便售房筹集林宇医疗费用。庭审中,苏悦提交2020年11月13日林宇自书遗嘱,指定其在A号房屋中的份额由苏悦继承。林晓峰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林宇当时因病丧失订立遗嘱能力,并提交就诊记录等证据,申请林浩出庭作证。苏悦提出笔迹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遗嘱上“林宇”字迹与样本一致。林晓峰认可以上鉴定意见,但称遗嘱中李婉清去世时间书写错误,认为林宇系受胁迫书写。

- Y号房屋:2011年8月27日,苏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约定首付款155608元,公积金贷款180000元。2015年7月23日,房屋登记于苏悦、林宇名下,为共同共有。庭审中双方协商该房屋现价值410000元,苏悦主张系借名买房,并提交妹妹转账记录,但未提交借名合意证据。

三、裁判结果

1.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房屋由苏悦、林晓峰继承所有,苏悦占三百分之二百零六所有权份额,林晓峰占三百分之九十四所有权份额,双方15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 A号房屋由苏悦居住使用。

3. Y号房屋归苏悦所有,苏悦15日内支付林晓峰房屋折价补偿款84987元,剩余贷款由苏悦负责偿还。

四、案件分析

(一)A号房屋性质认定及继承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认定:A号房屋购房合同签订及标准价购房款支付均在林宇、李婉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折算了二人工龄,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后期林宇、苏悦共同补交了房屋标改成价款,但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此行为不改变房屋原本系林宇、李婉清共同财产的性质 。不过,因标改成价款支付于李婉清死亡后,标改成后取得的6%的房屋份额应作为林宇遗产进行处理。

2.李婉清遗产继承:李婉清生前未留遗嘱,其在A号房屋中享有的47%所有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在其继承人李母、林宇、林晓峰之间平均分割。后李母去世,其所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由李雅琴、李诗涵及林晓峰继承。李雅琴、李诗涵将应继承份额赠与林晓峰,故林宇继承李婉清遗产中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即取得该房屋三百分之四十七的所有权份额;林晓峰继承其中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即取得该房屋三百分之九十四的所有权份额。

3.林宇遗产继承:林宇所留遗嘱经鉴定为真实有效,其在A号房屋中所占三百分之二百零六的所有权份额应由苏悦继承。法院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居住现状及双方所占份额,判定A号房屋由苏悦居住使用。

(二)Y号房屋认定及处理

苏悦主张Y号房屋系借名买房,但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林宇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购房情况,该房屋应认定为苏悦与林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所有权份额作为林宇遗产进行处理。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现价值、增值情况及剩余未清偿贷款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苏悦支付林晓峰折价补偿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1.证据收集与整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至关重要。对于遗嘱真实性的争议,通过申请笔迹鉴定,获取了有力证据支持我方观点。同时,对于房屋购买、出资等关键事实,需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2.法律适用与论证:准确把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如在房屋性质认定上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及工龄折算等因素,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继承分配上,严格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清晰阐述各方应得份额。

3.庭审策略与应对:面对对方提出的各种抗辩观点,如借名买房等主张,需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反驳对方证据不足等方式,有效维护我方当事人权益。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把握法官关注点,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高胜诉几率。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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