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不仅对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区别标准之一。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可诉性”制度化构建中,既要遵循诉讼基本规律和诉讼机理,也要符合和体现检察机关职能和性质的宪法定位。
检察公益诉讼应坚守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第三,检察机关以检察权承载和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既对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实施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也对行政权执行和实施法律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一步讲,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第四,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予以规制。
基于上述有关检察机关性质、职能的宪法定位以及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任务,包括诉讼法律制度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中有关检察机关相关业务工作的规定,都应当是以宪法为基础并根据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出的具体规定。
检察公益诉讼应遵循诉讼规律并符合诉讼机理
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运用诉讼制度模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检察公益诉讼应当遵循诉讼规律和符合诉讼机理。一是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进行监督的行为或者事实事项,应当符合相应条件或者能够成为可诉讼的“案件”,即具备可争讼性,包括主体明确、具体职责权限(权利义务)内容法律依据清楚、存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具备相关法律依据、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二是属于法院运用审判权能够裁判的事项。这既包括法院依审判权能够审理和裁判的主管事项(即在立法上能够交由法院审理裁判的事项),也包括法院能够依据法律规范条文及其原则、精神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评判和裁断的事项。三是遵循诉讼程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包括符合立案和起诉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管辖规定、证据制度、时效要求等。
实现法律监督与诉讼机理有机统一需要把握的相关问题
我国各国家机关根据不同的职能分工,依法把握各自职责权力边界,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这种分工不是分权对抗,而是一种相互配合与协作。检察机关正是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并与其他国家机关协作配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包括起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大制度环节。检察公益诉讼的基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起诉前程序为主,检察机关采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向监督对象依法提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正或解决问题。在监督对象不认可、不接受意见或者不予改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通过提起诉讼从而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公益受损问题。由此可见,起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大制度环节构成了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起诉前程序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程序制度环节,既受到“可诉性”制度化规范的约束,也受到司法程序的严格规范。一方面,起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构成检察公益诉讼的统一完整体系,进入起诉前程序的案件也是符合并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两个程序之间在“可诉性”方面应当具备一致性和紧密衔接关系。可以说,检察公益诉讼属于以具备“可诉性”为要素的能够适用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及其制度的法律监督,这是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定法律监督制度与一般行政检察监督的不同之处。另一方面,起诉前程序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监督职能的阶段,因此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从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到制发检察建议等一系列活动,既要得到法律规定的支持和保障,也要受到法律规定的规范和约束。
第三,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具有特定受案范围标准。检察公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基本出发点,因而在符合和具备“可诉性”制度化规范要素情况下,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均可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第四,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是普通当事人,而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身份并以行使检察权为基础进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检察公益诉讼属于检察机关依法运用诉讼模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制度途径。既不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救济权利提起诉讼,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公益的保护职责,检察机关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依法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应当遵循诉讼基本规律以及诉讼机理,按照诉讼模式进行制度设计;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尊重、体现和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性质和地位。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