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开店,公司债务清算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一张,后者以此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因原告自身失误,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某、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二人合伙成立经营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也和其他“情侣档”“夫妻档”的小微企业有着一样的问题,就是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投资人间私人往来资金和因公往来资金混杂不分。
2024年2月,两人的公司进行了债务清算。清算后,赵某向杨某出具一张35000元的借条,并陆续归还了1.4万余元。
在两人的沟通中,杨某向赵某承诺,归还1.4万余元后便撕毁借条,并拍视频发给赵某。
但撕毁借条导致两人对剩余的借款产生分歧,赵某认为杨某已同意其只需归还前述已归还的钱款,双方债务结清;但杨某认为赵某仍需归还剩余借款,并将其起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不仅有基于男女朋友关系的转账行为,也有基于公司合伙的转账行为,同时也有单纯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24年2月双方对公司账目及私人账目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对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故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但当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后,原告将借条撕毁拍视频给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剩余债务的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将其驳回。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为此,当事人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时,不仅应举证证明款项交付,还应举证证明双方就所交付的款项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而合伙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没有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通过调解、和解和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适用民间借贷。因而在退出合伙关系时,应通过协议或借条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产生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