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问题二:工伤保险基金未予理赔部分的医疗费用,劳动 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系为了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而非完全替代用人单位的赔 付责任。故对于劳动者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理赔但属 于必要治疗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仍应由用人单位承 担,以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
多数意见认为,不宜由用人单 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三款规定, 劳动者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 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此,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 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此,在我国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上述费用不宜再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能依法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填平已发生的费用差额以及保障日后可能需要的后续治疗,已充分保障了工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