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没了钱没花完,明明还有亲属为什么遗产会归公?北京和上海最近各有一起案件,人去世留下大额遗产,在有亲属的情况下,大部分遗产被收归国有,未来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介绍一下相关规则,同时给一些建议。

北京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房产和存款价值几百万,由于没结婚、父母也去世,她的叔舅姑姨打官司争遗产,法院判房子归国家,其他亲属根据对赵女士照顾多少分配了部分遗产。



另一个是上海独居的葛老伯,3年前在家中猝死,留下一套房和430万存款,因为没有继承人,遗产由民政局处理,他的堂弟夫妇主张照顾过葛老伯,应该得到遗产,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堂弟夫妇分得130万,另300万和那套房收归国有。



这两个案子都是去世的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有其他亲属,最后遗产大部分收归国有,小部分给亲属,有人觉得这是不是与民争利吗?为什么不全给亲属?



法律上这些人虽然是亲属,但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按《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定继承人以外,如果死者的兄弟姐妹先去世,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以代兄弟姐妹继承。注意,符合条件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叔舅姑姨的遗产,但反过来叔舅姑姨不能代位继承侄子女和外甥子女的遗产。

只要还有法定继承人,不管是第一还是第二顺序,遗产正常都有人继承,不会收归国有。或者没有法定继承人,但立了遗嘱,遗产也是按有效遗嘱处理。但如果既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按民法典规定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赵女士和葛老伯在世的亲属都不是法定继承人,他们也没立遗嘱,所以,按法律规定他们的遗产确实应该收归国有。



但《民法典》还有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赵女士的叔舅姑姨和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就是依据这条要求分遗产的,以前这类案件有取得全部遗产的,但这两个案件中的相关亲属只取得了一小部分遗产。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规定的是“分给适当的遗产”,具体分多少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二是从这些亲属在死者去世前照顾和扶助不是全方位的,法官认为帮扶较少,所以只能分较少的份额。所以,依据这一条遗产,能分多少具有不确定性!
那能不能把这种不确定变为确定呢?可以,一是立遗嘱,认为哪个亲友对自己好,照顾多,可以立遗嘱把遗产全部或部分给相应的亲友。二是签《遗赠养协议》。

现在不结婚或结婚不生育的丁克家庭越来越多,我认为对这类人来讲,《遗赠扶养协议》可能比遗嘱更适合。按《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不同,是一种互有权利义务的文件,一方有义务负责另一方的生养死葬,履行义务后有权取得相应遗产。它可以解决没人赡养的人的养老问题,而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既有遗嘱也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也能确保履行义务一方取得遗产,对双方都有保障。
最后问大家一个问题:在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立遗嘱处分遗产的情况下,你认为遗产应该收归国有,还是给旁系亲属?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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