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在婚姻关系涉及的房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认定与归属问题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房山区 S 号房屋,林女士与张先生就该房屋的共有性质及产权登记事宜各执一词,同时 B 公司也卷入其中。以下将从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这起案例,探寻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处理思路。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原告:林悦女士,与张先生曾为夫妻关系,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确认共有并办理产权登记。

被告一:张宇先生,林悦女士的前夫,否认房屋为共有财产,称购房出资均来自其父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B 公司,涉案房屋的出售方,以需明确房屋份额比例或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共有为前提,才愿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否则表示无法配合。

关联人物:张父(张建国)、张母(李梅),张宇先生的父母,多次就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先后提起借名买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诉讼。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房屋交易背景与经过

婚姻与购房情况: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于2013 年登记结婚,2014 年 6 月,二人以买受人身份与北京 B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房山区 S 号房屋 。房屋总价款 1792118 元,首付款 992118 元,林悦女士使用公积金贷款 80 万元 。

出资与还贷情况:首付款大部分由张宇先生父母出资,林悦女士主张首付款中自己从父母处借款10 万元及自有 2 万多元 。关于房贷,林悦女士认可 2015 年 9 月之前由张宇先生父母偿还,之后张宇先生父母给了 10 万元后,她与张宇先生偿还了几个月,分居后则均由张宇先生父母偿还;张宇先生则称房贷一直由其父母偿还 。

(二)原告诉讼请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S 号房屋系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的共有财产(房屋价值估 1792118 元) 。

判令被告二协助将北京市房山区S 号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原告及被告张宇先生名下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林悦女士称2014 年与张宇先生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中使用自己公积金贷款 80 万元,且向 B 公司交纳了产权代办费用 。虽因夫妻感情破裂于 2016 年离婚,但涉案房屋在离婚案件中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未进行分割,现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却因被告不配合无法办理 。

(三)被告抗辩理由

张宇先生的抗辩:

认为原告主张按共有纠纷处理错误,案涉房屋未实际确权,在法律上不存在共有物。

称购买房屋出资均是其父母所出,原告未出资,且双方无法就争议达成协议,原告要求确认共有财产在法律上无法实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指出原告在起诉前与自己及父母存在其他纠纷,房屋出资份额未确定,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B 公司的抗辩:表示现不具备办理条件,需要林悦女士和张宇先生就房产所占份额比例达成一致,或者双方签字确认共有,否则房山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受理,无法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

(四)法院查明事实

离婚诉讼情况:2016 年林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书中查明涉案房屋相关情况,考虑到房屋首付款投入比例、贷款额及还贷情况、装修情况以及产权证未办理等因素,对房屋未作处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部分财产进行处理 。林悦女士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不予处理的意见 。

后续诉讼情况:

2018 年,林悦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张宇先生,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林悦女士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裁定 。

2019 年,张宇先生父母(张建国、李梅)以合同纠纷起诉林悦女士、张宇先生,请求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后维持原判 。

2020 年,张宇先生父母以分家析产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

三、法院最终裁决

位于房山区S 号房屋系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的共同财产 。

驳回林悦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出资证据的考量:在认定房屋出资情况时,法院综合各方陈述及证据。林悦女士和张宇先生对首付款及房贷偿还情况各执一词,但明确首付款大部分由张宇先生父母出资,且林悦女士使用公积金贷款80 万元 。从律师角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引导当事人提供出资的详细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以准确确定出资份额。对于张宇先生父母出资部分,若要认定为赠与,需明确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证据;若认定为借款,则要有借款凭证。在本案中,各方对出资情况的陈述和证据,成为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婚姻关系与购房时间的关联:涉案房屋在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清晰把握这一法律原则,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婚姻关系对财产认定的影响。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要关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结婚登记时间等关键节点,以准确判断房屋的归属性质。

先前诉讼对本案的影响:本案中涉及多起先前诉讼,包括离婚诉讼、张宇先生父母的借名买房及分家析产诉讼等。这些诉讼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对本案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考虑了先前诉讼的情况,如离婚诉讼中对房屋未处理的原因、张宇先生父母诉讼请求被驳回等事实。从律师角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全面梳理先前诉讼的卷宗材料,分析其中的证据和裁判观点,为本案的代理提供有力支持。例如,在本案中,律师可以通过分析张宇先生父母借名买房诉讼中证据不足的原因,来反驳张宇先生关于房屋归其父母所有的主张。

(二)法律关系认定与法律适用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张宇先生父母虽对涉案房屋出资,但无证据表明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该出资应认定为对林悦女士和张宇先生双方的赠与。律师在处理此类婚姻财产纠纷时,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审查父母出资时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说明等,以确定出资的性质。

借名买房关系的判断:张宇先生父母主张借名买房关系,但法院以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需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借名买房的书面或口头约定、房屋出资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因素。在本案中,张宇先生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约定的存在,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全面梳理出资证据:应全面梳理与房屋出资相关的证据。不仅要收集林悦女士公积金贷款的凭证、向开发商付款的记录,还要深入挖掘其个人及家庭出资的细节。例如,对于林悦女士称从父母处借款10 万元用于首付款,应指导其提供借条、转账记录或父母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同时,对张宇先生父母出资部分,要关注是否有赠与的相关证据,若没有,则可从借款角度进行分析,收集可能存在的借款线索 。在整理证据时,按照出资时间顺序和款项用途进行分类,形成清晰的出资证据链条,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

关注婚姻及购房相关证据:重视收集与婚姻关系和购房过程相关的证据。包括结婚登记证书、购房合同、与开发商的往来函件等。购房合同能明确房屋购买的主体、时间和价格等关键信息,与结婚登记时间相结合,可有力证明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事实。与开发商的往来函件,如关于产权办理的沟通记录,能反映出林悦女士积极推动产权登记的过程,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收集这些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进行公证或认证。

整合先前诉讼证据:鉴于本案涉及多起先前诉讼,要全面整合先前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分析先前诉讼中各方的陈述、证据和法院的裁判观点,找出对本案有利的证据和观点。例如,在张宇先生父母的借名买房诉讼中,法院对其证据不足的认定,可以作为反驳张宇先生主张房屋归其父母所有的有力依据。同时,要注意先前诉讼中证据的关联性和时效性,对已失效或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进行筛选和排除。在整理先前诉讼证据时,制作详细的证据摘要和分析报告,以便在本案中快速准确地运用。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研究婚姻家庭财产法律规定、借名买房相关法律以及不动产登记法规等。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父母出资性质的规定,以及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条件。同时,关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产权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在本案中,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结合林悦女士和张宇先生的购房情况,明确涉案房屋应属夫妻共有。对于借名买房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有力反驳。在法律适用上,要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学习,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和裁判观点,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制定全面诉讼策略: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证据的收集,制定了全面的诉讼策略。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出资情况的分析以及先前诉讼结果的运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以证明涉案房屋应属林悦女士和张宇先生共有。在诉讼请求的设计上,明确要求确认房屋共有并请求B 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在庭审过程中,按照诉讼策略有序进行陈述和辩论,突出重点,增强说服力。同时,考虑到张宇先生和 B 公司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回应对方的主张。

(三)庭审应对与沟通

有效回应对方主张:在庭审中,充分准备应对张宇先生和B 公司的各种主张 。当张宇先生提出房屋出资均来自其父母,原告未出资时,迅速展示林悦女士的出资证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凭证、个人出资的相关记录等,详细说明出资情况 。对于张宇先生主张房屋未确权不构成共有物的观点,依据法律规定和购房事实进行反驳,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共有性质 。当 B 公司提出需明确份额比例或双方签字确认共有才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时,解释目前法院已认定房屋为共有,可在后续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份额,希望 B 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在回应过程中,注重语言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运用法律术语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同时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化表达。

与法官的有效沟通:庭审中注重与法官的沟通,准确理解法官的询问意图,清晰、简洁地回答问题。在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时,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法官能够快速理解案件的关键要点。例如,在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让法官能够直观地认识到涉案房屋应属林悦女士和张宇先生共有。同时,关注法官对案件的关注点和倾向,及时调整陈述和辩论的重点。如果法官对某一证据的证明力提出疑问,详细补充相关证据和解释,确保法官对案件事实有全面、准确的了解。此外,对于法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倾听并积极回应,展现出专业、负责的态度,提高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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