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提交信访事项后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还可以申请信访复查吗?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信访诉求都会由有权处理部门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可能会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很多种,根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不予(不再)受理:(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二)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三)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简单来说,包括重复信访的、未申请复查的、已经有复查复核意见的,还有可能包括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的(比如涉法涉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可能会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其次,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还可以拿着不予受理告知书去申请复查吗?

原则上不可以。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也就是说,申请信访复查的前提必须是有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条规定,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同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对信访人信访申请的某种否定,内容中不包含调查、认定、作出结论等一系列过程。



但原则之外也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当复查单位发现原处理意见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原不予受理意见,并责令原办理机关按办理期限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当信访人新收到处理意见书后,可以重新递交复查申请。

最后,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后,应该如何去做?

如果是因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而不予受理的,可以耐心等待上一次投诉的处理意见。如果因为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而不予受理的,可以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信访复查。如果因为已有复核意见而不再受理的,可以尝试其他法定途径,比如复议、仲裁、诉讼。如果因为不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而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有权处理部门重新反映。



信访复查必须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如果遇到不予受理而无法复查的情况,需要分析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办理存在错误,可以向复查单位及时提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不予受理决定,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