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社

春节临近

事关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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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和管控场所(地点)

(一)管控区域为: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全域;

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甘井子街道、椒金山街道、中华路街道、周水子街道、泡崖街道、机场街道、泉水街道;

高新区凌水街道、七贤岭街道。

(二)管控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管控场所(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火车站、客(货)运站、码头、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区域;

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9.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10.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1.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2.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管控措施

管控区域内及管控场所(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控区域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三、其他规定

(一)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二)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三)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四)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社区、物业,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劝阻管控区域和管控场所(地点)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2345(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10(公安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同时废止。

沈阳

2025年,沈阳市继续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禁止区域范围:

《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本市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

(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禁止区域”详细的边界范围将明确到街路和小区,由相关地区政府通过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禁止区域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地点和区域。

《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市民朋友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以拨打110、12345进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查实后,符合奖励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丹东

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3日(农历正月十六)8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中1月28日(农历除夕)、1月29日(正月初一)、2月12日(正月十五)全天不限时。

二、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

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综合重点防火区、重要商圈、人员密集场所等多因素影响,市政府决定设立下列7个禁放区(见附图),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振安区北至珍珠街,南至志愿军公园,西至东升路,东至曙光路;

(二)元宝区北至盘道岭隧道,南至山上街,西至宝山大街,东至九道街,近元宝山公园;

(三)北至山上街,南至江城大街,西至三纬路,东至朝凤街、金海路,近新安步行街、新玛特;

(四)振兴区北至振八街和十经街,南至滨江中路,西至兴一路,东至十纬路,近丹东火车站、客运站;

(五)振兴区北至山上街,南至滨江中路,西至春三路,东至兴七路,近万达、未来城、安东老街;

(六)振兴区北至爱民街,南至宾馆路,西至江山街,东至山上街,近锦江山公园;

(七)振兴区北至桃源街,南至五道沟河,西至铁路线,东至白房河,近帽盔山公园。

三、限制燃放区域

2025年,市政府决定在上述禁放地点和区域之外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城市建成区内施行限制燃放政策,限定时间内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燃放管理要求

(一)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普通消费者不得燃放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四)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增设本通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禁止燃放地点。

五、工作职责分工

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应急、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点位,依法查处经营单位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利用拆解烟花爆竹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五)宣传部门:加强在各类新闻媒体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下的管控,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七)消防部门:组织安排救援力量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前置值守,及时扑救突发火情。

六、责任追究与权利义务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举报电话市应急局:12350;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东莞

为加强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营造我市喜庆和谐的节日气氛,根据《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全市各镇街(园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设置情况,现就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

二、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三、禁放和燃放区域

(一)以下街道(园区)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沙田镇立沙岛。

(二)以下镇除部分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寮步镇可以燃放的区域。位于寮步镇金富路段、山姆会员店西南侧,面积约500平方,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2.大岭山镇可以燃放的区域。设在大岭山镇大岭山湿地公园中心广场,位于距大岭山湿地公园正门口正西方向约300米,不含机动车道,面积约1200平方,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3.厚街镇可以燃放的区域。位于厚街镇人才公园(龙阁山公园)厚街体育馆东侧广场,面积约2000平方,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4.道滘镇可以燃放的区域。道滘镇可以燃放的区域有2块。一是蔡白村滨江东路与蔡白村上口组北岛环岛路交汇处北侧广场,面积约300平方米,不含道路,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二是道滘镇南丫村掌洲岛以掌洲路为界,掌洲路以北空地,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5.中堂镇可以燃放的区域。滨江大道鹤田段区域,新鹤田新村路与滨江大道交汇口—滨江大道沿线以东—滨江大道与滨江公园停车场交汇口南侧江边,长约500米,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6.茶山镇可以燃放的区域。设在茶山镇茶山公园内湖边平台,距离茶山公园东门入口往西约200米,面积约400平方米,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7.石碣镇可以燃放的区域。设在石碣镇梁家村公园,昌兴路与沿江东路交汇口—沿江东路沿线以北—梁家村公园西侧通道交汇口—梁家村公园西侧沿线以东—东江支流交汇口—东江支流沿线以南—梁家村公园东侧通道交汇口—梁家村公园东侧沿线以西—昌兴路与沿江东路交汇口,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8.高埗镇可以燃放的区域。设在高埗镇江滨广场,自江滨广场主出入口为起点沿沿江南路往西100米南侧至东江南支流区域范围,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9.望牛墩镇可以燃放的区域。设在望牛墩新景路(寮厦南桥—寮厦北桥路段,长度约200米,不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三)以下镇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石龙镇、虎门镇(含滨海湾新区)、麻涌镇、长安镇、沙田镇(立沙岛除外)、洪梅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清溪镇、塘厦镇、谢岗镇、凤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

(四)以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

8.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燃放注意事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禁止在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以外的烟花爆竹非法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九)因安全监管需要,请关注、遵守属地镇街(园区)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五、处罚措施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规定,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如下: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119(火警电话)。

七、生效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2月12日。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根据郑州市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郑州市发布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提示,详情如下,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政府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

(二)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允许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室外、空旷、平坦、非人员密集的地点、区域。

三、禁止燃放区域。居民住宅楼道、阳台、楼顶等;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场、车站、桥梁、输变电、燃气、燃油等交通枢纽和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景区、绿地、水源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四、禁止燃放种类。禁止燃放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如:拉炮、摔炮、砸炮等;禁止燃放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礼花弹、旋转类、双响炮等;禁止燃放“三无”产品。

五、违规燃放法律责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公安等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我们将对线索举报者进行奖励和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12345。

2025年南京春节期间将延续2024年禁限放政策。在欢度新春佳节之际,现就相关政策提示如下:

一、南京市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浦口区及江北新区全域。

栖霞、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区部分区域。

二、集中燃放点

在全市非禁放区,继续设置20个引导性集中燃放点,引导市民有序燃放。

1.燃放时间:2025年1月28日(农历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2.集中燃放地点:(附表如下,附图2)市民可以在“高德地图”搜索“燃放点”导航前往燃放。


昆明

1月16日,昆明市应急局危化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规定,昆明市5个主城区和3个开发(度假)区2025年春节经营和燃放的时间是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2025年1月19日至2月12日,共计25天)。

禁止在11类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据介绍,今年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昆明市辖区内所有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海鸥聚集觅食和栖息地、重点防火单位、商场超市等11类地点和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全年(包括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严禁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据介绍,根据《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4小时监控确保302个零售点安全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销售过程中安全是第一位。昆明市应急局危化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度假、经开主城8区共设临时零售点302个。

这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部使用防爆仓进行销售,每个安全仓均防爆,设置泄爆口,一旦发生事故,可从逃生孔逃生,安全得到了保障。最让人放心的是,在昆明5个主城区及3个开发(度假)区零售点,目前正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销售旺季,监管部门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零售户开展不间断“线上”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在每个零售点,都要求摆放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大小水桶等灭火设施,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处置。零售点内的摊位上,均粘贴“严禁在销售点周围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标语,店内墙壁上张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承诺书以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为确保安全,每个零售点需配备1名安全劝导员,对摊位周围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避免引起爆摊事故。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涉嫌违法

烟花爆竹能否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昆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介绍,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是指示性或者提示性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违法。

但是,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昆明市应急局呼吁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请到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购买,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进行安全燃放,对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及时进行清理,共同营造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温馨提醒: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其余各地区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可以关注本地官方咨询获取~)

春节想放烟花?

先看清当地燃放规定!

祝大家度过平安快乐的春节

中国新闻社综合自沈阳本地宝、丹东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观新闻、大象新闻、南京广播电视台、“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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