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行政办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又与行政行为的区别很大,最显著的特征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而信访部门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并不可诉。

和行政行为一样,信访办理的全过程具有强时效性,超过规定的期限,可能会默认当事人放弃相关信访权益。



一、信访事项受理阶段

当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在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其中对涉法涉诉事项,转送至同级政法部门办理;对检举控告事项,转送至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在收到来访、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交还材料(《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受理时效为15天(自然日),在有权处理部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信访人会收到书面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二、信访事项办理阶段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在向信访人作出书面受理告知后,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事项,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申请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核。收到申请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信访事项办理行为包括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非延长期限下处理时效为60天(自然日),在有权处理部门作出受理告知书之日起计算。复查、复核时效为30天(自然日),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信访人会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



三、信访事项评价阶段

当信访事项办结后,信访人会收到评价邀请,需要及时登录界面对信访工作部门及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满意度评价,超期未评价的,会被视为默认好评。

可以看到的是,信访行政办理行为非常讲究时效性,这种时效性的要求同时向信访部门、有权处理部门和信访人提出。对于信访部门来说,收到信访事项后需要及时转送、交办、督办;对于有权处理部门来说,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处理、复查和复核意见;对于信访人来说,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查、复核申请提交以及满意度评价提交。对于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访工作条例》也规定了监督追责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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