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涉及劳务费纠纷的案件中,案外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A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协议,依据该合同,A公司将位于北京某项目的外立面指定专业分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合同文本上加盖了B公司的官方印章,并由王某作为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注:本案例中的公司名称、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随后,王某雇佣梁某负责涉案工程的工人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梁某的月劳务费为1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王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名义,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然而,梁某之后却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王某在分包工程后,又将部分外立面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自己,且在2018年9月20日撤场后,尽管他已向所有工人支付了劳务费,但王某至今仍拖欠他劳务费197,755.9元未结清。因此,梁某要求王某支付这笔劳务费及利息,并主张B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指控,王某坚决否认与梁某之间存在分包关系或分包协议,坚称梁某及其管理的施工队均是他个人雇佣的人员,并提交了一份《A公司约谈记录表》作为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恒略律师事务所受B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应诉。律师在庭上明确指出,B公司与梁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工程承揽关系。涉案工程是B公司从A公司合法承包的,而王某则是挂靠到B公司进行劳务承包的,双方之间有明确的承包协议。此外,B公司在收到发包方A公司的所有工程款后,均已转付给了王某,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的观点与B公司的代理意见高度一致。在审理过程中,梁某与王某当庭进行了对账,法院核算出梁某代付的劳务费为171,218元。法院认为,尽管梁某主张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但王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指出梁某是其个人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同时,梁某未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分包主张,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法院还注意到一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以梁某坚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梁某的起诉。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梁某要求王某支付劳务费及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功帮助B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