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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章某甲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章某甲向银行借款15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章某甲于2023年2月死亡,2024年1月,某银行向法院起诉章某甲遗产继承人章某乙,要求章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案外人赵某于202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章某甲借款本金430000元,法院于2023年7月作出判决,章某乙以其继承章某甲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章某乙已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案外人赵某主张的债务数额已经超出章某乙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且章某乙已将所得遗产全部用于偿还章某甲对于赵某的债务,无需再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其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某银行要求章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后又发现债务,因其已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白 树林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