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夏天,上海徐汇区一小区内一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
由于葛老伯的老伴、未曾生育的女儿,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但在拿到130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
“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法官称,“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现仍在公示期。”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张玉霞递交了一份《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实施的建议》。
其中就建议,细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规则。“例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主动获得部分遗产的,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再表示放弃;对于过世前已在继承人处的遗产,放弃继承同时应完成遗产的申报及交付。”
同时,民政部门应细化遗产管理人权责制度,完善与各部门单位的衔接措施。“管理人调取相关材料时,身份相当于被继承人本人,有权调取本人可调取的一切材料,有权委托他人办理。银行、房产、证券、车管所、保险公司、水电煤网公司等部门应予以配合调查。”张玉霞表示。
对于诉讼管辖的问题,张玉霞建议,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后续诉讼案件,参考破产管理人案件统一管辖制度,由民政所在地法院统一管辖,“这样也有利于遗产的整体管理,便于相关案件的分配及法院内部沟通,最终完成全部债权债务处理后,优先扣除管理人报酬。”
此外,张玉霞还建议,对于继承人以外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人员的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应当设定一定标准,由民政参照标准进行分配,减少法院诉累,“例如可以结合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照料、照顾时间的长短、出资出力情况等设定一定幅度的标准。”张玉霞补充,民政部门内部也应设专门处理遗产管理的团队或人员,加强专业化建设。
“司法实践中,涉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情况不一,各自的主张也各不相同,随着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后续我们将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为实务部门提供更多参考。”在市政协现场咨询中,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细化落地需要多部门协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从源头理顺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助力制度更好落地。”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上海法治报
编辑:施雨
编审: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