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驾驶车辆前往商铺途中,被“从天而降”的小区围栏砸中,业主能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吗?日前,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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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某是某小区业主,被告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5月4日晚,原告丈夫陈某驾驶原告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前往其在该小区承租的商铺途中,被小区商铺屋顶上掉落的几个铁质护栏砸中,造成车辆车顶、挡风玻璃、大灯等多处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韦某及时报警并通知甲公司工作人员,并于第二天委托某汽车店工作人员到现场定损评估。经定损评估,车辆被砸坏部分维修费用为12万余元。韦某认为甲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与甲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修车费用。
原告诉称,甲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消除公用部分安全隐患的义务。甲公司未对案涉小区围栏进行安全管理,导致自己的车辆被掉落的围栏砸坏,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被告甲公司系某物业公司的分公司,某物业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共同赔偿损失。
被告甲公司、某物业公司辩称,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物业已提前在小区各公示栏张贴《关于异常天气做好防护措施的温馨提示》;同时,南宁气象公众号推送了3条天气预报,及推送雷雨大风预警信号,而秩序人员已按要求履行巡查签到。被告已经履行物业职责,原告的车辆受损因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甲公司作为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商铺屋顶的护栏负有检查和采取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虽然被告就发生恶劣天气已事先发出预告及进行巡查签到,但该措施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不足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被告甲公司、某物业公司辩称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虽然事发时为刮风下雨天气,但恶劣天气是每年必然产生的自然现象,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因素。 而原告韦某关于被告甲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这一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本案赔偿问题,首先由被告甲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某物业公司补充赔偿。
关于原告的损失。首先是车辆损失,原告韦某车辆经某汽车店评估,出具了一份详细记载车辆损失部位及维修产生费用的评估单,最终确认维修费用应为12万余元。其次是代替性交通费用,即原告韦某案涉车辆受损期间产生的代替性交通费用,法院根据原告陈述内容并结合现实情况酌情确定替代性交通费按30元/日进行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韦某12万余元,及赔偿原告韦某在车辆受损期间产生的代替性交通费,按30元/日计算(自5月5日至法院指定的被申请评估鉴定期限届满之日),被告甲公司未能赔偿部分再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补充赔偿。
本案是一起因小区商铺屋顶上的铁质护栏掉落砸中业主车辆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查重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对护栏坠落存在过错。虽然物业公司进行过一定程度的安全提示,但未就预防和规制高空抛坠物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应尽职尽责,除了做好小区内卫生清洁,更应对小区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排查及维修,确保小区内公用设施的安全,以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为业主,行车或停车时应注意附近是否存在易掉落的的护栏、墙体、枯树、广告牌等可能损害车辆的危险物体。如发现车辆被损坏,应当第一时间拍照取证、联系物业并报警,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文/排:覃江律
校对:岑素娴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