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4年12月27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出《关于开展中央药库(店、房)征集活动的通知》。目前,这只是一个征集通知,还不是实施办法,征集完成后如何付诸实施,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征集条件概要
仅仅从通知来看,笔者大致理出以下内容:
1.中央药库首先是牵头单位,也是主供给单位,设在药品经营企业。这家药品经营企业可以是药品批发企业,也可以是药品零售企业。
2.中央药店由有意向参与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经同意成为中央药库的组成单位暨合作伙伴。至于除这两类之外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可不可以申请参与,尚未明确。笔者推断,除了非定点药店之外,应该都有申请资格。
3.中央药房由有意向参与的医联体(牵头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单独或多家联合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实际上是内设药房)申请,经同意成为中央药库的组成单位暨合作伙伴。笔者建议,此处可改成“所有有意向参与的、独立核算的医疗机构内设药房(医联体以牵头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这样范围更广,含义更明确,操作更方便。
4.中央药库还相当于一个平台,平时不需要发挥作用。当中央药房需要使用药品,而正常为其供应的药品经营企业因库存紧缺而不能满足时,中央药房可以从中央药库采购,由各中央药店负责提供。另外,当定点医疗机构因库存紧缺、院内无法配备相关药品时,患者凭外配处方也可直接去中央药店购药。
5.申请成为中央药库、中央药店、中央药房,均需满足一定的基础条件。比如“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和“网采率达100%”。这两项旨在推动提升定点医药机构集中采购参与度的硬性条件,以及像医保目录覆盖率等其他规范经营的素质条件和足够规模的能力条件,还有13条关于诚实守信的具体承诺,主要是尽可能保证中央药库能最大概率地发挥平台作用。
医药分开新探索
如果中央药库(店、房)的设想能够实现,效果应该是明显的。
1.可以较好地解决医疗机构储备药品品种数量不足以及储存药品品种数量过多的问题。这等于扩大了医院药房库存,保证供应;但又不需要库房设施及库存药品的投入,保证集约;还不会发生药品过期的担忧。这有点像手机扩大内存的“云储存”。
2.可以较好地解决患者对医疗机构临时短缺药品的快速采购问题。中央药库可以整合药品供给资源,定向指导患者购药,大大提高了患者自行购药的效率,可以基本上消除患者通过非正规渠道“病急乱购药”的隐患。
3.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零售药店的销售机会,增加了一条处方外配渠道,还消除了医院对外配用药可靠性的担忧,保持了医院“治后服务”的纽带。已经在定点零售药店普遍实施的“带码流通”和电子追溯,更是大大提升了这条新的药品供应链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从更高层次分析,这种用中央药库部分代替医院内设药房的做法,还是一种医药分开的试点。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试行结果和实际可能,有意识地逐步减少院内药房库存药品的品种和数量,扩大中央药房的功能,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医院通过中央药房配药的流通渠道和程序,最后以中央药库完全取代门诊药房。这就达到了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3号文件要求的“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的要求。
打通落地堵点
然而,这个设想的落地会遇到一个大问题,即如何对待医院售药“零差率”?医院有财政补贴和医保允诺的提高医疗服务费,否则,医院售药单项计算实际上是亏本的。完全市场经营,还需要支付诸多成本和税收的零售药店,则难以接受售药“零差率”。现在一些基层医保部门变通处理的、采用不同费用来支付大约15%加价的方式,已经被各级政府部门、行业、消费者普遍接受。如何将这种方式移植过来,从而使中央药库、中央药店和中央药房具有可持续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另外,即使妥善解决了中央药房和中央药库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解决中央药库和中央药店之间的关系?比如中央药库在自身不能满足供应时,应该向哪一家中央药店转移订单(处方),也是一个尚需在实践中摸索的问题。
很明显,天津的这个新设想,同样是对医院用药的资源整合,却要比2024年6月7日广东省提出的“推进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的设想更具有操作性,没有把改革思路局限在医院系统内部,而是放到了全渠道。
笔者期待,这个有益的改革试点设想,能够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机构、企业的意见,完善具体办法,出台正式文件,尽早付诸实施。并且在天津这样一个大城市试点成功后,向全国推广,造福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