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溪银行东明支行原信贷员王爱平违法发放10笔贷款共计600万元,造成损失共计579.9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案卷披露,王爱平,1971年10月生,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24年7月2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定,王爱平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间,作为本溪银行东明支行信贷员,采取不对抵押物进行核实、评估、登记,以及冒名、顶名等方式,为他人发放贷款10笔,造成损失共计579.96万余元。



2010年2月11日,王爱平在未经贷款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评估、登记的情况下,以杨某、苏某、张某等15人的房产作抵押,本溪煤炭集团彩屯煤矿集团企业公司、本溪正旺电石有限责任公司作保证,以杨某、苏某、孔某等8人的名义贷款共计400万元为王洪义使用。

2010年4月28日,王爱平在未经评估、登记的情况下,以机械设备作抵押,为本溪正旺电石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0万元。

2010年5月20日,王爱平在未经评估、登记的情况下,以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镇的房产作为抵押,为本溪市溶解乙炔厂贷款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爱平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结合从轻处罚情形,法院一审判决王爱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王爱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发放给本溪市溶解乙炔厂的100万元已经过法院判决,经过近10年的执行没有收回本息责任不完全在王爱平,故违法发放贷款的损失数额不应包含该100万元;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不在王爱平一人,因为贷款没有抵押及评估都已向行长汇报过,行长审核通过同意放款。

2024年10月2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爱平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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