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言:不问自取视为盗,顺手牵羊也是偷。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盗窃案,并当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寻找自家丢失羊群的过程中,路过一山坡时发现有36只无人照管的放养山羊,在附近观察迟迟不见放养人后,李某某心生贪念,将羊群赶到楚雄市某农户家畜圈,谎称自己买的羊无处存放,想先“寄存”一段时间,后其驾驶着小货车将36只羊拉到武定县某收羊点出售,共计卖得23600元。

失主发现山羊不见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31250元。案发后,36只山羊已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

牟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35000元并取得谅解等情形,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顺手而为,应行助人之举,而非偷盗之事。近三年来,牟定县人民法院共审理盗窃刑事案件37件54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犯罪分子,往往源于最初的一念贪欲,加之法律意识的缺位,侥幸心理的作祟,自我麻醉、迷失心智,贪欲战胜理智,自以为很小的不轨行为,实际上已经踩踏了法律的红线,自以为“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实际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终要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甚至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不可磨灭的污点。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财富,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守住社会公民的行为底线,慎微、慎言、慎行,切莫因小失大。同时呼吁大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勿给不法分子留下“顺手牵羊”的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2013年7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来源 | 牟定县法院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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