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
借款引纠纷
双方对簿公堂
打电话,不接
发短信,不回
寄材料,退回
难道真没有办法了吗?
借款人违约,诉讼材料却被退回
2022年8月,借款人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时间、送达地址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王某同意按照送达地址信息进行直接邮寄以及通话、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法院按送达地址向借款人邮寄送达相关文书时,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后王某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该银行向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通过短信、电话多次送达诉讼材料未果,后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王某邮寄送达,经邮政工作人员五日三投,邮寄的诉讼材料被退回。
法院:虽未签收应诉材料
但视为送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按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向王某送达了应诉材料,王某虽未签收,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视为送达。经依法开庭缺席审理,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法官:合同当事人具有确保送达地址有效的义务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产生的,合同的当事人知晓合同中自己填写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且约定相关条款,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具有确保送达地址有效的义务。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送达地址,自愿承担法院对该地址送达不能产生的诉讼后果。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送达条款,确保将来遇到诉讼时便于送达诉讼材料,缩短诉讼时间。
文章来源:公众号@沂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