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朋友间互帮互助是人之常情,可如果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出现伤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三穗法院瓦寨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杨甲与杨乙原是亲密无间的好姐妹。2024年5月,两人在杨乙的店铺中闲聊,期间有顾客购买肥料,杨乙便叫杨甲搭把手帮忙搬运。杨甲好心帮忙,可在搬运过程中却发生意外,堆放的肥料不慎滑落将杨甲右腿砸伤,造成右侧股骨胫骨骨折。事发后杨乙及时将杨甲送医治疗,后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杨乙一次性赔偿杨甲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36000元。杨甲出院后腿伤一直未见好转,经鉴定,杨甲已构成九级残疾。杨甲多次就后续赔偿事宜与杨乙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本院要求杨乙赔偿各项损失180000余元。从此,好姐妹反目成了仇人。
法院调解
经了解,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杨甲认为,之前是在不清楚自己的伤势,又顾念姐妹多年感情的情况下才草率同意赔偿36000元了事,自己帮杨乙做事受伤造成残疾,杨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杨乙认为,既然之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杨甲就不能出尔反尔再要赔偿,而且杨甲要求赔的钱太多,不论从情感上还是经济上自己都无法接受。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又系多年好友,有调解基础,便组织进行调解。来到法庭,二人都急着表达自己的不满和难处,但谈及昔日种种情谊,二人又不禁哽咽。法官耐心倾听后,根据义务帮工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向二人释明,杨甲属于义务帮工受伤,杨乙作为接受义务帮工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杨甲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此前双方在调解时均无法预测腿伤会构成残疾,对残疾赔偿部分也未作约定,故杨甲仍有权要求杨乙赔偿该部分损失。同时又从情理角度进行分析,劝导二人换位思考,共同维系好姐妹情谊。经法官细致解答,双方对自己的责任有了重新认识,最终达成由杨乙赔偿杨甲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0000元。杨乙当即付清赔偿款,二人心结打开,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在弘扬和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务必要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帮工人在帮工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做好风险评估,量力而行,否则出了意外,自己的责任还得自己担。被帮工人也要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意外的发生。若真出现意外,双方也应理性看待,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勿让好事变坏事,伤了彼此的和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源:高长福
编辑:李枫桥
初审:胡慎红
二审:万 杰
三审:李天林
签发:邓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