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2件知识产权案例入选: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来源 | 湖南高院、长沙开福法院、长沙晚报

编辑 | 布鲁斯

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小立通报2024年以来湖南法院以高质量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5个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

据悉,2024年,湖南高院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严保护”专项行动,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8万余件,营造“追求卓越、敢于超越”的创新环境。

湖南高院在会上发布了2024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2件知识产权案例入选: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一款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运营主体。某信息技术公司调查发现,在该人工智能产品输入“我要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该人工智能产品从海量搜索结果中精心筛选并优先展示六条链接,其中多数直接指向盗版资源网站。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由,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

【审理情况】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马栏山法庭开庭审理后,为实质性化解纠纷,运用产学研机制多方征询专家学者意见、耐心细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推动各方就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达成共识,案件以撤诉结案。

同时,鉴于本案系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新类型案件,法院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针对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强调需加强对人工智能产品所生成内容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审查与管理,并要求其建立健全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投诉与举报机制,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某科技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已经予以复函整改。


司法建议书、复函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产品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的案件。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飞速迭代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人民法院以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在“案结”后,向互联网头部企业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并获答复,引导创新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做到既“案结”又“事了”,对于推进人工智能领域行业治理,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法官说法】

李 漫

案件承办法官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其作为技术创新的热点,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和落地,但随之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为鼓励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纠纷,兼顾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仍要审慎考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行业治理水平等综合因素。

本案中针对相关侵权风险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企业在开发和运营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时,有针对性在数据输入端、内容输出端以及产品运营等各个环节,积极构建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重要驱动力。

富丽真金家纺告富丽真金家具获赔50万元

扫码进入知产宝查阅该案判决书

一审:(2023)湘01民初785号

二审:(2024)湘民终146号

【基本案情】

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公司)系2003年9月在湖南设立的台资公司,前身始于1988年在台湾地区创立的某寝具有限公司。家纺公司持有第24类“床罩; 枕套; 被子; 被罩; 床单”等商品上第1182822号“”注册商标。2010年10月,该枚商标被行政认定为第24类“床罩、被子、床单”上的驰名商标。

陈某于2002年4月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51420号“”商标,于2007年6月成立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富丽真金”品牌的床垫等家具。

家纺公司自2016年起先后通过申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将家具公司注册在第20类上的“富丽真金”商标全部无效掉后,家具公司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丽真金”。2023年,家纺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家具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情况】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家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0万元。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湖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家纺公司第1182822号商标在2001年2月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富丽真金”字号在家具公司于2007年成立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家具公司使用“富丽真金”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从事与家纺高度类似的家具行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对某家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家纺公司选择先行无效宣告家具公司商标后再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非怠于维权,本案侵权损害赔偿应自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计算。遂在维持停止侵权的同时,将判赔数额提高至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一个月,家具公司已主动更改企业名称。

【典型意义】

该案系对涉台企业予以平等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鼓励创新、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依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明确的市场划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附:

2024年度湖南法院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张某某犯虚假破产罪、挪用资金罪案——严惩“假破产、真逃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破产制度价值

案例二: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妥善调解房企建工纠纷,积极服务“保交房”目标

案例四: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案例五: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案例六: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协同重整案——全国首家民营连锁超市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成功协同重整

案例七:广汽某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庭外重组系列案——庭内庭外联动,共助湘字号新能源汽车企业“破茧成蝶”

案例八: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小过不重罚”构建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案例九: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案——及时清理政府机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

案例十: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善意文明执行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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