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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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如果居间促成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居间方还能收要求报酬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案中明确: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安徽高院在《荆某某诉李某某、安徽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中也明确:

中介人就自己所为的中介活动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虽然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合同,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中介人实际上未能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依法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据此,一般情况下,居间促成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居间方不能要求报酬。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间方虽不能获得全部报酬,但可能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

居间人无过错:如果居间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且为促成合同的订立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合同部分无效:若合同只是部分条款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且继续履行,对于有效的部分,如果居间人的居间活动与该部分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那么对于该部分对应的报酬,居间人可能有权主张。

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合同无效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或费用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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