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激励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能消除案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时帮助义务人修复社会信用评价?
1月6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向主动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书面认可与鼓励,帮助履行方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
2024年10月,原告武汉某电器公司将被告武汉某智能制造公司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要求武汉某智能制造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19万余元。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分期于2025年7月前给付拖欠款项。
2025年1月2日,武汉某智能制造公司主动将全部款项提前履行完毕,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决定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明确: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及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列入诚信履行名单等正向激励。
《自动履行证明书》作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认可和鼓励,有力激发了负有给付义务当事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积极性。这一举措有利于当事人在行政审批、招标投资、金融借贷等方面可能遭遇的障碍,助力其重塑社会信用与形象,推动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的观念转变。
未来,东湖高新区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服务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积极探索并完善自动履行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通过“失信必罚”与“守信有荣”双重举措,着力培育诚信和谐、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来源:科学城法庭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