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提交了同案判例,但是法官不采纳,如何应对?
「法律解答」
基本逻辑错了。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人民法院案例库还有没有运行前,法官并非必须参照相同的案例作出相似的判决,而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实施后,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能否参照适用仍需取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就意味着倘若人民法院案例库没有类似的案件,法官可以不用参照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案例作出判决。
另外,由于个案的细节差异,要求法官实现类案同判是有难度的。
我国的法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职权。
在实践中,鉴于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不同,或多或少不可避免的会带有一些主观的情绪和因素在,譬如面对法律意识不足的农民工、当事人法官会有耐心,面对老年人会更有耐心,甚至面对一些不请律师的中小微企业也会颇有耐心。
而这份多出的耐心就有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即法官行使这项权力的程度达到何种程度。实践中,我们将这种程度称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起案件,由于受制于当事人自己的证据意识影响、证据客观灭失可能以及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举证妨碍行为,我们无法苛责当事人能够100%的还原事情的发生经过。
故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仅要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状态即可。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官而言,只要查明的事实真相能达到确认自己内心高度盖然性的确信即可。
可见,有没有必要让法官继续深究深查,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去动摇已在法官内心形成的确认。倘若证据不足以支撑该观点,法官便不会继续行使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
再者,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法院在应对当事人提出适用案例库的裁判规则时有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方法,譬如作出了排除适用、不予适用或借鉴适用的方法。
上诉人枚举入库案例024-17-5-201-001号,该案例所涉房屋性质系商铺,而非本案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属性迥异;且其比较对象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亦与本案案情存在显著差异。在两案并非类案的前提下,该案的裁判要旨无法适用于本案。被上诉人枚举的入库案例2024-07-2-471-009号和2021-18-2-471-003号,解决的是对《执异复议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选择适用问题,对本案有一定借鉴意义。至于各方当事人枚举的其他生效裁判文书,既并非入库案例,又仅为个案裁判,对本案借鉴意义有限。
参考案例:(2024)沪03民终419号
可见,即便当事人枚举了入库案例也并不能保证法官对于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理解与当事人的理解是否相同。
故而当事人千万不要以为拿着一个类似的案例就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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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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