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学生的聊天室

这学期学习了刑事诉讼法,其中在讲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时候提到了一个案例。我觉得案子本身就很有意思,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来法学的专业壁垒。

当然在正式谈这个案例以前必须要先确定几个概念。很多人都认为只有理工科才存在专业壁垒而文科不存在,这其实是错误的。在我看来,这种观念背后的原因是文科的门槛比较低,每个人都能去谈上几句,进而就觉得自己了解了这个学科。

比如看小说看电影,哪怕你不懂任何文艺学的知识,你也会说:妈呀这个小说好感人呀/恐怖呀/好笑呀........这固然是一种评价,基于你主观认识的评价。每个人看完一部作品都有自己的心情,这是很正常的。但如果学习过相关的文学理论,那ta就会分析这部作品好在哪里,为什么能如此的打动人心?

你想踏入文科专业的门,其实很简单。你认字会吧?看书会吧?ok,那你自己看书,你把相关领域的书都看了,那么你哪怕不需要老师,你也能对这方面的知识懂个七七八八。这不像理工科,需要数理基础,所以在上手难度上肯定会高一点。

但很多人会忽略掉,文科专业的学习是入门简单但上限高。你自己想想,你想在一个领域研究,需要看多少文献资料,需要有多少的知识储备?这些看文献的时间成本,就是文科专业的专业壁垒。

为什么要谈这个?因为我不想有人在看完案例,看完分析后说,这些算什么专业壁垒?看几本书不就知道了吗?还是理工科的专业壁垒高。对此我想说,那难道看书不需要时间成本吗?

最后我想再说一下法学的专业壁垒。在我看来学过法的人和没学过法的人的区别就是能从法条中读出更多的东西。而下面讲的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体现出这一点。

在正式介绍案情之前,必须给大家铺垫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上诉不加刑。

这个概念的意思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如果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那么二审无论如何都不能加重他的刑罚。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用来保护上诉人的上诉权,避免因为害怕二审法院认为他不服气还敢上诉而加重刑期,从而不敢上诉。

但这个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仅有被告一方上诉而没有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是说检察院对于法院一审的处罚不满意而提出抗议。如果存在检察院的抗诉,那么二审是可以加重刑期的。

好了下面介绍案情。案件是说张三某天酒驾后撞死了人,然后还逃逸了。第二天张三自首。随后张三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60万,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张三本人页积极的认罪认罚,最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三缓四。但一审法院拒绝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了张三2年有期徒刑。张三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出抗诉认为应该判三缓四,但最后二审法院判处的结果是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你认为这个案件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明确说了呀,如果检察院抗诉的话那么就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这是通过条文的文义得出了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这里值得思考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到底是不是能够理解为检察院抗诉的所有情况?因为实际上检察院抗诉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觉得法院判轻了,觉得法院要判重一点。这种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肯定不适用。但问题是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检察院觉得法院判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抗诉,法院是否依然需要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呢?

这里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似乎应该做出限缩性的解释,也就是说必须是检察院抗诉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主张,法院才可以不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检察院为罪犯“求情”抗诉的时候,法院仍然要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

而这就是法条虽然没写,但学法的人应该自己掌握的东西。

在本案中,一审的结果是2年有期徒刑,而检察院抗诉提出的意见是判三缓四。你认为谁轻谁重?张三肯定是觉得重了,否则他也不会上诉的。我觉得作为一般人都会认为判三缓四更轻。你缓刑的话,每天都可以在外面溜达,想和家里人吃饭就一起吃饭,对你的自由束缚很小。但你如果给你判2年,你就是真的得在监狱实打实待2年。这生活条件肯定是更苦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二审法院明显裁判不当。从2年加到了3年6个月,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可是,可是,可是。这个案件真的这么简单吗?

刚刚讨论的一个前提是,你认为2年有期徒刑重于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执行。如果否认了这个前提,检察院就不是为被告求情,那么自然就不存在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了。

所以这个前提是否一定正确呢?

前面我们认为判三缓四轻于有期2年是出于我们主观的认知,而这种认知是不可靠的。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可靠的基础----看看法律有没有规定。

全国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237条的解释中写到:本款所说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中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但不包括罪名。

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说: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因此结合这两条再结合前文提到的237条,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这样一种比较刑罚的方法:先比较主刑和附加刑,然后再比缓刑。

这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首先是由主刑和附加刑决定的。而缓刑实际上只是一种执行的方式,其依附于有期徒刑这一独立的刑罚。所以正确的比较方式是:先看哪一个主刑重。在本案中,一审判处的是2年有期徒刑,而检察院抗诉提出的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在主刑的比较上面就得出结论了,那就不用看缓刑了。

所以本案实际上是检察院“抗轻求重”,二审实际上也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关于这个案件就说完了。当然你也许不认可我的论述,毕竟我写这篇文章也不是想为这个案件下一个定论。写作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觉得这个案例很有意思,背后的争论也很有意思;一方面是想告诉大家学习法律后应该能够比普通人看法条看出更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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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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