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欠条上只有欠款人的签名,没有欠款人的身份证号及捺印的手印,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能否追回欠款?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小奇和大志一直有交易往来,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大志陆续向小奇订购竹排,小奇均按时供货。经过结算、追讨,大志仍拖欠货款5万元。2018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大志向小奇出具了欠条,写明尚欠小奇竹排款5万元。随后小奇多次向大志追讨,大志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声称欠条上面只有签名,没有身份证号及手印,不能证明是自己签署的欠条。无奈之下,小奇于2024年9月将大志诉至港北区法院。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本案中,被告大志向原告小奇出具欠条,欠条写明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竹排款5万元。事后被告大志不认可欠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但也未向法院申请鉴定确定笔迹真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被告大志与原告小奇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货款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大志返还原告小奇货款5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签字和捺手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是当事人的行为,就应承认其具有效力。如果双方对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围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欠条或借条等作为债权凭证,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重要证据。在书写时可以确认签名者姓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金额、时间等信息是否书写正确,条件允许时捺上手印。因此民事主体在写欠条时应该内容明确,规范书写,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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