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法律范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份查封执行裁定的长时间隐匿,一份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的不交付,是我公司在黑龙江大庆、林甸两地法院一宗执行案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东方英宝公司负责人祖国诚博士说,“自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资产至今,时间过去了3年零3个月,被反复折腾,不仅执行无果,反而,被执行公司还陷入了破产怪圈,这样的做法,对外地投资人来说,其本质就是‘关门打狗’”。

强制执行查封资产,被法院套路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为当地企业诉前资产保全创造时间窗口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东方英宝公司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为当地企业大庆宏福公司,垫资近3亿元建设了一片现代化的温室大棚,一举成为当地的“明星企业”。结果业主方未能依约支付设备及工程建设款,导致诉讼发生。

2020年8月10日,东方英宝公司向大庆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黑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庆宏福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约2.5亿元;判决生效后,2021年9月10日,向大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大庆宏福公司案涉办公楼和温室大棚。



此后不久,大庆中院执行庭梁某晗法官开始对东方英宝公司实施套路,于2021年12月27日,以“控制年底结案率”为由,请求东方英宝公司同时向大庆中院寄送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的终结执行申请书,和一份签署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事后东方英宝公司才发现,大庆中院梁某晗法官此举,以诱骗方式让该司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意在拖延强制执行裁决,为林甸县宏远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宏远公司”)的诉前资产保全创造了时间窗口。

宏远公司诉大庆宏福一案,迅速调解裁决,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火速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宏远公司诉大庆宏福公司5000万元的借贷纠纷案,是在林甸法院审理。

从现有的材料梳理发现,在宏远公司起诉大庆宏福时,东方英宝公司已于2021年9月10日,就已经向大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资产。

而大庆中院执行局法官梁某晗,在取得东方英宝公司签署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的终结执行申请书后,林甸县宏远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对大庆宏福的部分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

而早前,针对东方英宝公司在9月10日申请的强制执行、查封裁定,直到2022年1月14日,大庆中院才作出(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然而,这一份裁定,执法法官梁某晗也未依法定程序向东方英宝公司送达。

如此一来,早于宏远公司申请查封案涉资产的东方英宝公司“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同时,也因为林甸法院查封的资产与东方英宝公司有着关联,却又未通知该公司,导致案涉资产被不当保全,致使其失去了一次提起执行异议的救济机会。

而后,宏远公司起诉大庆宏福的案件的审理过程十分迅速,该案经林甸法院调解,在2022年初就形成调解裁定。

此后,宏远公司申请的执行工作也快捷。2022年12月,林甸法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案涉资产仅经一次拍卖流拍后,就将价值约5400万的财产,完成了以物抵债给林甸宏远公司,终结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切,都在东方英宝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执行过程中,宏远公司无法律依据却不断提异议,配合法院唱双簧?

与当地政府平台公司——宏远公司命运截然不同的是,东方英宝公司自2021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案涉资产至今,时间过去了3年零3个月,至今不仅执行无果,反而,被申请执行的大庆宏福公司,还在宏远公司、大庆中院、林甸法院等多方的默契“配合”之下,陷入了破产的“怪圈”。

梳理本案的卷宗发现,导致东方英宝公司工程款执行多年未果的始作俑者是大庆中院的法官梁某晗。

如前所述,大庆中院于2022年1月14日,就作出的(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大庆宏福公司的整个温室大棚及土地使用权、相应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但此裁定文书,东方英宝公司直到2024年7月5日,专程派人到法院调卷才获悉此裁定。

这份裁定,被执行法官梁某晗隐匿时间长达2年6个月之久。

如果该裁定及时送达,东方英宝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对案涉资产进行网络拍卖,若两次拍卖流拍(这一过程仅需数月不到半年),该公司就可以申请以物抵债处置案涉资产。

以宏远公司的执行案为参照,其在2022年12月就以物抵债执行终结,东方英宝公司也应当在同期执行终结。

在大庆中院执行法官梁某晗隐匿(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之后,该案的执行工作,又于2022年10月28日,被大庆中院作出(2022)黑06执监4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到林甸法院执行。该裁定因大庆中院拖延送达,致使东方英宝公司连提执行异议的权利也被法院剥夺。

此后,林甸法院又效仿大庆中院,以同样的手法,再次隐匿法律文书——《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继续对东方英宝公司的执行案,实施拖延策略。

2023年3月10日,东方英宝公司向林甸法院提出申请,就查封案涉资产进行拍卖。此后,经林甸法院执行,两次拍卖均告流拍,东方英宝公司遂依照法定程序向林甸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

2024年3月14日,林甸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录音证据显示,林甸法院执行法官赵某国,通知东方英宝公司到林甸法院移交该执行裁定。

2024年3月27日上午,东方英宝公司人员到达林甸法院与赵某国法官按约办理相关手续无果。同日下午,座谈会上的录音内容显示,林甸法院包括副院长在内的多位工作人员,以撮合宏远公司接盘该项目为由,继续拖延执行。

东方英宝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当天下午法院声称的撮合交易,宏远公司方面的代表根本就没有出现,而应当移交的以物抵债裁定,公司一行数人在林甸等了7天都没有拿到。

更让东方英宝公司意外的是,不仅裁定书没有拿到,撮合交易子虚乌有,反而在2024年4月1日,等来了宏远公司就东方英宝公司申请的执行提出异议。

事实上,东方英宝公司主张的债权,早已于2022年初以物抵债执行终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宏远公司已经成为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其提的执行异议无法律与事实基础。

这一点,大庆中院执行庭的相关负责人也回答过东方英宝公司的相关人员。其明确表示:东方英宝公司查封、抵债的资产跟宏远公司没有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抵债资产是他人所有,既然不是对所有权提的异议,不影响执行,不影响以物抵债裁定的移交,林甸法院以此执行异议,拖延执行拒绝移交以物抵债裁定书的做法就是胡整。

然而,林甸法院却“巧妙”地借着宏远公司的“执行异议”继续走程序。尽管后来驳回了宏远公司的异议申请,但林甸法院并没有向东方英宝公司移交以物抵债裁定书,而是继续拖延。

而与此同时,宏远公司继续配合法院“演戏”,又向大庆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东方英宝公司认为,林甸法院拖延本该早就应当移交的以物抵债裁定,再以案外人宏远公司滥用执行异议的权利进行配合,才为后来者提供了操作时间和空间。

就在宏远公司向大庆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期间,2024年5月24日,北艺权公司以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900多万元,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林甸法院申请对大庆宏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4年6月24日,林甸法院作出(2024)黑06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权艺公司的破产申请。此后,宏远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向大庆中院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至此,多方的配合堪称“完美”。

如此一来,东方英宝公司历时近3年、2.5亿元的工程款执行案,在大庆、林甸两地法院和案外人宏远公司、艺权公司的完美配合下,陷入了第三人以不到1000万元债务,撬动2.5亿元资产公司破产的“怪圈”。

东方英宝公司的负责人祖国诚博士表示,大庆和林甸两地法院的不当作为,导致被执行企业的资产价值一贬再贬,其目的就是通过系列拖延执行的手段,让东方英宝公司的数亿投资资产贬值到无人问津,最后让这些资产烂在当地,而不得不低价贱卖,这样的做法,对外地投资人来说,其本质就是“关门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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