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具体如下: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吉0104执恢49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宇、王宏凯、朱超、徐莹、王巍、长春市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超、徐莹、王巍、王宏凯名下车辆的线索。

因被执行人韩宇、王宏凯、朱超、徐莹、王巍、长春市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公开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朱超,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汪清街委322组,公民身份证号:220104197110298818。

被执行人:徐莹,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海交路1号山海苑小区1号长秀居委会集体户,公民身份证号:220122199012208104。

被执行人:王巍,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信城中央公园13栋504室,公民身份证号:220122198007084042。

被执行人:王宏凯,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富裕街道彩霞街委1组,公民身份证号:220181197812120216。

被执行人:韩宇,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24-1号,公民身份证号:220104197009300039。

二、执行依据

(2022)吉0104民初6475号民事调解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期限

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五、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朱超名下2013年4月11日登记上牌的吉AYX199号牌的黑色奥迪、被执行人徐莹名下2021年1月14日登记上牌的吉A069LR号牌的蓝色保时捷、被执行人王巍名下2021年11月9日登记上牌的吉A501PH号牌的黑色奥迪、被执行人王宏凯名下2021年1月7日登记上牌的吉A837LL号牌的黑色奥迪、被执行人韩宇名下的吉AA827N号牌的白色本田,以上被执行人车辆财产线索,经朝阳法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六、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

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并被法院实际控制的,每台车辆给予举报人现金2000元奖励。

对于提供其他未被法院及申请人掌握的财产线索,由法院依法有效控制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被执行人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1-82856230(王法官)

17643140999 (法官助理)

0431-88559222(执行事务中心)

举报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楼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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