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A
被告:B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A(原告)与B(被告)在2023年8月通过中介签了租房合同,规定了租金和一些不能干的事儿,比如乱装修。但A好久没交租金了,超过了十天,所以B按合同规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那天,B找了警察、物业和中介一起来,收回了房子。结果A说,房里丢了金耳环和金项链,要B赔,还要赔精神损失费。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返还押金**万元;
2、判令赔偿原告丢失的黄金耳环和项链,价值**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1、被告依据原告拖欠租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原告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2、原告明确告知被告房屋内除了几张床及电脑桌,再无任何物品。被告收楼时有相关人员在场,未见原告财物,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明丢失物品的证据。
3、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丢失的黄金耳环和项链存在或丢失,故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2、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效果
该案件通过被告代理律师的专业答辩,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保护了被告的经济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