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在左转时与被告二驾驶并载乘原告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二及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另经核实,被告三系被告一案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急诊救治。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被告方至今未合理赔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吴伟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方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0000元,被告三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辩称,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告所述属实,是被告二撞到我的,被告二是无证驾驶,当时交警对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双方是同等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上我方为主要责任,对责任划分我方不认可,且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二辩称,本案诉状所述并非全部客观事实。与原告系朋友关系,案发事故当天,原告在明知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依然要求乘坐,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且在此次事故中,我方也遭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理应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辩称,被告一在我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了原告和被告二的医疗费各9000元,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其余的由当事人按照责任划分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一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其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所以被告一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一按照案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150000元;被告二按照案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70000元。

二、鉴定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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