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灵活的工作时间
和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
近年来投身网约车行业的群体日益壮大
不少人选择跑网约车增加家庭收入
在跑网约车之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本期以案释法关注一起特殊的网约车纠纷
教你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01
案例回顾
为增加家庭收入来源,丽江市民小马(化名)与家人商量,决定购买网约车,在休息时间跑网约车补贴家用。
2022年11月,小马与某网约车销售公司达成购车合意,双方磋商过程中口头约定,网约车公司为小马办理网约车营运证,小马当即表示同意,并交纳了500元定金。网约车公司出具了收据,并载明:“购车定金500元,定金不退,尾款在12月27号前付清,后期不要车,车主将赔违约金1万元”。达成上述约定后,小马按约定将购车尾款汇入网约车公司。
期间,小马一直在等待网约车公司为其办理证件,但一直没有任何消息。经过朋友小张(化名)多次向他人打听后得知,原来该网约车公司已将网约车营运资格名额卖给了其他人。小马得知后,因其没有了帮助办理网约车运营资格的可能,于是立即向网约车公司协商退款。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退款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网约车公司无法为小马办理网约车营运证,双方协商后,网约车公司退还小马购车定金及购车尾款,约定了退款时间,与购车相关的文件在退款结束后同时失效。
双方达成退款协议后,网约车公司仅退款购车款13万元,拒绝退还剩余1万元,理由是在之前开的收据内已经明确约定了“车主不要车,车主将赔违约金1万元”。小马与网约车公司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02
律师释法
针对上述案例,双方先后多次达成约定,且约定之间相互冲突,故应当以先形成的约定为准,还是以后形成的约定为准?
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杨灿魁律师,杨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杨律师说到,本案中双方达成购车协议,并由小马按约向网约车公司支付购车款后,双方就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上述协议约定解除双方已建立的购车协议,并由网约车公司于9月28日前一次性退还小马购车款14万元。上述《退款协议书》系小马与网约车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网约车公司作为义务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签订后,网约车公司至今未退还1万元,现小马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网约车公司支付剩余1万元购车款,既有事实又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03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网约车提出的小马支付定金500元时,双方在收据中已明确约定“后期如不要车,车主将赔偿违约金1万元”。针对网约车公司上述主张,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收据中作出的上述约定在前,针对购车款退还一事,双方已另行签订了《退款协议书》,已达成了新的合意,故双方应按《退款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最后,杨律师提示,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下,存在非常多典型的多种约定冲突的情形。冲突后应以哪个约定为准?杨律师建议对于重要事项,当事人尽量签订合同,不要仅做口头约定。毕竟空口无凭,白纸黑字更有说服力,也更便于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