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经朋友邢某介绍,结识了刘某。2019年10月12日,刘某(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甲方将一辆车牌号为京XXXXXX的佳乐牌汽车(车辆识别号为XXXXX,发动机号为XXXX,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北京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8万元人民币。
协议条款规定,甲方需确保该车辆无任何经济债务纠纷,且能够顺利办理转出、提档、过户等手续。特别指出,此车为背户车,即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由乙方使用,并约定在办理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完成手续。同时,双方还约定,2019年10月12日之前涉及该车辆的所有交通事故责任及经济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协议中还包含了其他相关条款,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及摁印确认。
协议签署后,刘某按约定将车辆交付给了黄某,而黄某也根据协议支付了全额购车款。然而,到了2021年5月14日,昌平回龙观镇的车辆所有人突然将车辆拖走。黄某在报案后才得知,刘某和邢某实际上对该车辆并无处分权。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黄某多次向刘某和邢某提出解除《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因购车产生的车辆维修费和保险费损失,但均遭到两人的推诿和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委托了恒略律所的专业律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 确认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2. 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购车款80,000元人民币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该车辆是因其所在公司拖欠工资而折抵给他的,他开了一段时间后,公司同意他出售。他并不认识原告黄某,是邢某表示要将车辆转卖,并让他在合同上先签字。他强调,合同中已明确标注车辆为背户车,不能过户,只有一个行驶本。
而被告邢某则辩称,他只收取了15,000元作为介绍费,并同意退还这部分费用,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求。他坚称,自己没有全额收取8万元购车款,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了这笔交易,并从中收取了介绍费。他表示,原告在购买车辆时是清楚车辆实际情况的,且对8万元的购车价格无异议。他通过朋友介绍了刘某,并将购车款转交给了刘某,自己只从中收取了15,000元的辛苦费。
恒略律所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黄某有权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并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车辆转让协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报案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一、确认黄某与刘某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二、刘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黄某购车款65,000元人民币;三、邢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黄某购车款介绍费15,000元人民币;四、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